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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26 18:19:36 人浏览

导读:

不安抗辩权在民法典第527条中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和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其中的通知义务就是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合同是,要尽到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不安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当事人必须完成举证责任和通知义务。举证责任是指举证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通知义务是指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使对方获得设法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得以及时提供履行担保的机会。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债权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合理的对抗对方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在满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之后,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行使该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之中,履行该权利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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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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