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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的补差要求是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17 11:09:54 人浏览

导读:

工伤待遇的补差要求是工伤等级发生变化。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由本人申领或者参保单位进行,需要携带病例、医疗发票及清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审核表等材料。

  一、工伤待遇的补差要求是哪些

  工伤等级发生变化是需要对工伤待遇进行补差的,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经工伤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由本人申领还是单位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由本人申领或者参保单位进行,在员工医疗终结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得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审核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待遇科提交资料。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包括病例、医疗发票及清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待遇审核表、转入账户银行卡及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工伤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中不能报销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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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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