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复印件,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厂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只是复印件
更新时间:2018-08-17 15:27:4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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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合同 劳动仲裁申请需要的其他证据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2018-08-17 15: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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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与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同的是,根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所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应当给予劳动者一个缓冲的时间。具体情形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不同期限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按照规定发放。但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接受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而言,要通过培训了解工作岗位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掌握该岗位的操作技术,以达到胜任工作的要求。如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明该劳动者并不适合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过程中,随着时间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可能出现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发展的重大变化。如订单的减少或者取消,企业的转产、合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仅使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造成了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开始履行新的合同内容。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各执一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劳动法》对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另一种方式,即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这一规定也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与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同的是,根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这主要是考虑到本条所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应当给予劳动者一个缓冲的时间。具体情形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不同期限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工资待遇按照规定发放。但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或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对接受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而言,要通过培训了解工作岗位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掌握该岗位的操作技术,以达到胜任工作的要求。如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说明该劳动者并不适合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过程中,随着时间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可能出现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发展的重大变化。如订单的减少或者取消,企业的转产、合并,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仅使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造成了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开始履行新的合同内容。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各执一词,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劳动法》对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增加了另一种方式,即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2018-08-17 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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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14835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照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起诉的,应予受理;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起诉的,应予受理;
2018-08-17 15: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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