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单位单方撤销申请人岗位职务致使劳动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发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9-02-02 19:56:06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们好:??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在未进行考核、也未跟本人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发文通知撤销任职岗位职务并自下月起大幅度降低了工资待遇,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单位单方撤销申请人岗位职务致使劳动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发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吗? ??非常感谢。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单位单方撤销申请人岗位职务致使劳动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发工资差额、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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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注意: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种规避法律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小刘与一家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解雇,公司的理由是小刘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金。
但是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2019-02-02 19: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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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经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若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通常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19-02-02 1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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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裁员《劳动合同法》予以了明确的规定,第XX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019-02-02 19: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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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劳动者的维权时效已经过了申诉期,无特殊情况,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不会受理已经超过时效的劳动争议事案。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19-02-02 19: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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