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又到居委会调解,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
原告: 男 民族 出生日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现住 电话
被告: 男 民族 出生日 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原告、被告解除合同
2、被告向原告赔偿2月房费的损失及1个月房屋押金、3次修锁和一次配锁费用、装监控费用、显示器费用、退还原告剩余的房租费用
3、原告在1月内找房搬走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4月6号在顺驰不动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
另又手写签定一份一年三方签字的合同 即合同期为2年
被告将租金为每月4100元,押金为4100元将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东5楼508的2室一厅的房子租给原告,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
被告在2013年3月8号提前通知原告说要解除合同,声称另份手写合同无效
在2013年4月9号被告曾3次到原告单位找领导闹,又到居委会调解,被告声称合同无效,让原告无理由无条件搬出被告出租的房屋,至
调解无效. 原告气愤之下不同意私下调解,继续履行合同。在当天,被告带领他的亲戚到原告租的地址破坏门锁,(楼管员孙师傅、家委会主任、打扫卫生阿姨全清楚)
原告妻子因血压高当场打了120,110,被告一伙看情况不妙陆续走掉。以为事情就已结束。
在2013年5月2号晚20点20分原告外出回家发现进不了家门,门锁被毁
此时看楼门前及电梯的监控发现被告来过原告住址,这是被告第一次破坏原告的门锁、当时也报了110,警察说会处理。在场有楼管员孙师傅
在2013年5月7号晚20点20分发现门锁被灌了胶水,当时报了110,也看了监控被告当晚来过此楼,这是被告第2次破坏原告门锁 在场有楼管员孙师傅
在2013年5月9号晚23点19分被告第3次破坏原告的门锁 (以上的监控都只是看到进楼、进电梯和出电梯,看不到楼道)在场有楼管员孙师傅
无奈之下,110警察同志建议我们装上监控这样也可以有证据起诉被告
其间被告到原告住处的楼管员及家委会主任那里要求调解,内容为:要求涨房租,不然他就来捣乱,被告声称三次锁也是被告弄坏的,但原告无证据
(可租房合同里有写房东2年不得涨原告房租,这是违背了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原告不同意涨房租 调解无效
在原告装了监控后没多久被告在2013年5月22号下午2点破坏1次电表下的电线,在场有楼管员孙师傅 家委会主任 (监控没装在那么远的地方,无奈又挪了下监控)
在2013年5月29日下午14时22分被告破坏第2次电线(监控中被告的动作看的很清楚)因此原告显示器被被告剪电的行为烧坏
原告认为,被告总是三番二次的故意破坏的行为,是一种信誉的丧失;被告的多次的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故此,原告特提起诉讼,及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
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1、租房押金一般是房客与房东双方约定,实际押金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一般市面上常见的是:“押一付三,押一付一
2、房东为确保房屋及其家电不被非法转卖,及水电费的扣除,租客一般同意支付房东租房押金,在收到押金后会有相应的发票。
3、其中要寻找正规的中介公司,最好是全国连锁的那种中介公司,最好由中介介绍房主出面审查相关证件后签订租房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4、除租房合同另有约定外,租客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房东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5、因房东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房东可在押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租客必须在接到房东付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
6、因房东原因导致租客无法在租赁期内正常租用该物业,房东应立即全额无息退还押金予租客,且租客有权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
1、承租人逾期不交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基于所有权,当然可以要求承租人搬出(返还财产)。
2、承租人拒不搬出的,构成侵权。出租人应采取合法措施处置,比如报警,请求警察协助处理,但警察也仅是协助,无权处置。承租人拒不搬出的,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如因此事发生冲突,动手打人者将会承担相应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房东在房客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从房客身上拿回房屋钥匙,虽不合法,但只要未产生暴力冲突,就属于情节轻微且情有可原,公安部门一般只做口头警告,不会进行治安处罚。
4、公安部门接警后,对暴力行为有管理职责,会采取相应措施。对侵权行为可以调解,则无管理权限,会告知当事人去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即签订了合同之后有承租人已经入住到出租的房屋,那只能由占有房屋的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即几个承租人都还没有占有出租的房屋,但是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那么由先办理登记备案的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几个承租人既没有人占有出租屋也没有人办理登记备案的,那么由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人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承租人。
其次、根据上面的顺序确定了房屋的承租人之后,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出租人和他人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所以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还可以就出租的违约行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中,无约定违任的,可要求对方赔偿因对方的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 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