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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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郝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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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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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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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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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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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长: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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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科时代中心•十里 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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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被强制执行已有两年时间就是不给钱该怎么办老赖被强制执行已有两年时间就是不给钱的解决方式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可以等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或者申请人发现财产线索再重法院强制执行今天 12:4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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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继承是什么意思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限定继承是什么意思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在取得财产权力的同时也承担财产义务,也就是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限定继承就是指对债务的继承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继承人所欠税款或超出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二、继承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继承是事实行为。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对继承的相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限定继承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限定继承是当事人继承遗产的一项原则。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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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人是属于法定继承人吗
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转继承人是属于法定继承人吗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包括:(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二、转继承人如何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第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第三,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三、转继承人享有什么权利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包括(一)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属于一种继承期待权。(二)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地位。其在理论上称为继承既得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继承权是为身份权或为财产权与民法典之为身份法或为财产法相关联。那么民法典即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则继承权亦应确认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的支配物权。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而物权在其本质上应归结为对物之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和排他之保护绝对性。从二者性质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二者虽均为财产权,但其基点还是有差异的。继承权更侧重于从身份关系确认对财产加以保护。而所有权则更强调支配性,强调主体对于财产处分的能力。当然近代所有权体现出一种观念性,所有权享有并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必要。但我们应当明确,所有权的意义恰恰还是在于宣称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能力。其针对的是财产的用益和流转。而从继承权的角度来看,它恰恰不关注这一点。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转继承人是属于法定继承人吗的相关知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转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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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借名买车”有风险,实务处理需小心
以被告乙的名义购买捷达小客车一辆供原告家庭使用,随着原告甲年龄增长逐渐退出工作岗位,使用汽车代步的频率渐少,便将车辆交给自己的女儿日常使用。2017年女儿将要结婚,原告甲夫妻二人便商议送给女儿一台车作为嫁妆。被告乙配合将原捷达车出让更新指标后,原告甲夫妻二人出资232900元沃尔沃S60LT4小客车一辆登记在被告乙名下,车辆一直为原告甲女儿女婿管理、使用。因被告乙与他人产生了经济纠纷,导致其名下车辆被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给原告甲使用车辆带来不便。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找到郝律师后,提出了自己的诉求。郝律在详细了解案件的基础上,认为该案件涉及的纠纷为车辆所有权确权纠纷,需走诉讼途径处理。在诉讼策略上,郝律师是以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码为识别标识的车辆为确权对象而不是以车牌号项下的车辆为确权对象。郝律师认为,车辆取得牌照仅是车辆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不能当然以为车辆牌照登记在谁名下机动车的所有权就是谁的。而是应该从财产取得、占有、使用等实际情况来确认车辆的所有权。最终,法院同意郝律师的意见,全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凭借郝律师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累积的办案经验,在维护当事人权利中展现出了公衡律师的专业素养与真诚服务。当事人的生活所需因此次案件的圆满胜诉而解决。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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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标的130余万合同纠纷被告方胜诉
律师代理被告方,胜诉判决书原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113民初***号原告:张**,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薛***人,住该处,身份证号11022219*****。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91***********。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与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欠款137.5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1年12月25日书写还款协议,被告欠160万元工程款一事被告已还原告22.5万元整,余下欠款137.5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承诺2022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偿还10万元,至今被告不履行承诺,多次协商未能解决,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余下欠款。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辩称: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原、被告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对工程款折价确定最终款项;第二,第二,2020年5月1日到2021年*月1日期间,原告租赁被告550平米库房,按照每平米一块钱,有297000元租赁费原告未支付,被告请求相抵;第三,因为疫情原因,签订还款协议之后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被告确实经营困难,请求法院对于未到期的债务不做处理。经审理查明:2018年到2020年期间,原告张**陆续为被告北京华***钢琴有限公司多次施工。后双方就施工款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该案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2***号。2021年12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确认双方欠款金额160万元,被告保证当月还款7万元,以后每月还款10万元。当日,原告为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于12月底撤销对被告的起诉。202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3民初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剩余欠款。庭审中,原告称:这个《还款协议》是被告单方面的,不是我们双方的意思。被告要求租赁费用抵扣我不同意,这个租赁和《还款协议》无关。我之所以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是因为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还有很多农民工和我要工钱,我根本没有能力支付,无法生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称:我们认为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真实确认的,被告也积极按照约定来履行,原告现在要求加速履行没有道理,且被告没有这种能力直接全部给付,要不然当初不会约定分期给付,所以我方不同意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求。截止6月初还剩余1005000元未支付完毕,5月份之前已经支付完毕,6月份尚未支付。庭审中,双方围绕各自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还款协议》《保证书》、照片、收据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被告一方的,故对此《还款协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均应按照此《还款协议》履行。从被告提交的还款记录来看,其已经按照此《还款协议》进行了履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所称关于施工合同无效和租赁费用抵扣的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88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飞虎书记员荣幸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