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2月12号入职的,两个月试用期,我的试用期到4月12号还是到五月份 1小时前
答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问 你好,请问房产纠纷处理过吗? 2小时前
答 要看具体情况处理
问 我买了广告,厂家发货延误和货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2小时前
答 你好,因产品质量问题受损的,可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问 我想咨询关于己故父母名下的直管公租房(老平房)没有同住两年以上的人,有... 2小时前
答 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继续承租公房:1...
问 你好,我朋友的超市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过期商品,但是未销售出去,处罚六千... 2小时前
答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
问 如果想在商场开一个类似快餐店的,有奶茶和日常快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3小时前
答 开奶茶店办理证件前要先准备好证明个人信息的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原件、复...
问 苦苦盼了一天,北京宋中清律师回复,能否今天在百忙中抽时回复,急盼!谢谢... 3小时前
答 您好,你是什么问题在咨询
? 一天上班12小时公司按10.5小时算合法吗 2小时前
答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
? 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还有就是虽然他离婚了,但欠我的钱是在离婚之前,还可... 昨天21:24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想累计失业金缴费年限,现在我该怎么办?我将无法办理失业金累计年限吗? 昨天20:52
答1、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
? 开发商在紧贴着我家阳台外做了个消防设施 可以强制要求开发商移除改造吗的... 昨天20:10
答在我国住宅式公寓家里消防设施不可以拆除。《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
? 有做案人的地址和能调监控的有利条件 昨天19:59
答根据侦查结果确定
? 自己买的房子只写了认购合同,中间结婚,婚后写的正式合同,请问算夫妻共同... 昨天19:40
答婚前买的房子在婚后能否算共同财产,需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如果房屋的买卖...
? 以上情况我走了法律程序,一审,二审都败诉,该如何处理? 昨天19:34
答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判决不得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
问 二手贩子,收车的时候,由于车子在办解押手续,只给了一部分钱 3小时前
答 你好,可以起诉处理
问 公司给配了一辆车,但是没有告诉我没有交强险,我开车出去出了事故,这种情... 3小时前
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需要打电话报交警处理,因为只有交警才能划分责任。(简...
问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因为疫情饭店停业等待,马上一个月了 这个工资是... 昨天22:32
答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产停工的,工资的发放是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问 我在重庆一直买着社保,现在在广州工作也有社保,退休时退休金是否要高些? 昨天22:25
答 建议询问当地社保部门
问 京东快递延误派送造成中药变质,投诉到京东客服已经4、还没有给出赔偿结果... 昨天22:19
答 您好,可以找客服处理的
问 我这边因为别人多发了两千工资,后来他起诉了我,现在我跟他协商好了,这笔... 昨天22:03
答 您好!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
问 我通过微信联系到某个商家,购买了一批钢材。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对方不给... 昨天21:30
答 商家所卖商品在收货之后产生质量问题,在经过协商未果之后,若商家不同意退...
北京地区
朝阳区律师案例
2021-06-040次
金额:146810元代理结果:郝江律师代理原告方,胜诉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8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德昌县阿月乡*****。公民身份号码略。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4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公民身份号码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付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拖欠李某某的设计服务费14681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某负担。事实及理由:李某某从事平面图文设计工作,自2017年起与王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随后王某某承揽的图文设计工作经常邀请李某某配合完成。截至起诉之日,王某某累计拖欠李某某设计服务费146810元,李某某多次与王某某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王某某辩称,不同意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我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某的前夫王某涛,我和王某涛以个人的名义合作,与李某某无关。后王某涛告知我将对我的债权转让与李某某,我不认可该转让通知,也不认可转让通知书的金额。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与优**形平面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涛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起,优**形公司为王某某提供设计服务,2018年7月19日前王某某给付优**形公司制作项目设计服务费32000元。截止2019年12月,王某某尚有部分设计服务费未向优**形公司支付。2020年9月20日,优**形公司向北京悦**品印刷设计有限公司及王某某/王硕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优**形公司已将对其债权转让与李某某,《债权转让通知书》中载明:“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李某某,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债权是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优**形公司为王某某提供设计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含小净透析项目设计74件,计费用人民币119160元;双*药业项目设计13件,计费用人民币27750元;凯*科技项目设计14件,计费用人民币9900元。所欠的上述债务款总计人民币156810元,扣除我司2018年的印刷制作款总计人民币10000元,债务款总计人民币146810元,请于2020年11月31日前全部直接支付给上述债权受让人。”落款有优**形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涛的签字。同时,王某涛亦通过电话告知王某某债权转让事宜。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同意扣除应给付王某某的印刷制作款30000元,主张王某某应支付设计服务费126810元。王某某认可李某某扣除3万元印刷制作费数额,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设计服务费数额不予认可,亦拒绝对该通知书中的金额进行核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债权转让通知书》、李某某与王某某部分业务往来邮件、微信记录、未结款项对应的制作项目及金额、已结款项对应的制作项目及金额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优**形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形成的设计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此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优**形公司将对王某某的债权转让予李某某,不存在合同法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李某某代替优**形公司取得债权人地位,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王某某,对王某某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据此要求王某某支付设计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列明的金额,王某某不予认可,拒绝核对未结款项对应的制作项目及金额清单,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笔债权的实际数额,故优**形公司比照王某某已支付项目金额计算的设计服务费156810元,本院予以支持并认定。鉴于李某某、王某某均认可从设计服务费中扣除应给付王某某3万元印刷制作款,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扣除应给付被告王某某三万元印刷制作款外,再由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二○一八年一月至二○一九年十二月期间的设计服务费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三十六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被告王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助理刘*超书记员张*明
2021-03-180次
0万元可以锁定房源,同时找天津的企业为其办理个人完税手续,等24个月后满足购房条件后再办理网签等正式购房手续。后原告基于个人情况不再决定购买该套商品房,要求退还购房款时被拒绝,并指出是原告违约,如果解除合同需要承担总房款20%违约金40余万,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吴XX委托后,指派郝江律师办理本案。郝江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分析证据材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认为本案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确定的方案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而不是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裁决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首期购房款,也放弃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的主张【律师分析】被告为了销售房产签订合同行为能够不受天津市房屋限购政策的约束,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安排第三方公司天津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代缴个税的方式获得在天津市的购房资格。这种行为明显具备规避天津市政府限购政策对天津市房地产市场依法进行调控的行为特征,《买卖合同》的履行,显然是以原告需要实施规避天津市政府限购政策为履行条件的,而该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因此,原告要求和被告公司解除《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该合同,应该得到法律支持的。
2021-01-210次
代表人:吴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江,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信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XXY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董事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4800号民事判决书之裁判,特依法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9)京0105民初84800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在青岛XX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出资范围内承担青岛XX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款项6,179,975.22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向上诉人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持股的“青岛XX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XX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结案,XX尔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3458598.72元、保证金100000元、违约金2593942.5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6152541.22元;案件受理费27434元亦由XX尔承担。XX尔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之确定的给付义务,上诉人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发现XX尔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以(2015)黄执字第10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诉人债权未获清偿。根据XX尔的工商档案资料,XX尔系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分别为被上诉人和XX尔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开xx岛的外国企业法人),被上诉人在XX尔的出资为3500万美元。至本案发生时被上诉人实缴出资仅143.5456万美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债权人的上诉人利益受损,至今债权未获清偿。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清偿XX尔未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以下简称《XX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为主要依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XX法》,错误否定了被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即被上诉人是否为XX尔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被上诉人作为XX尔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XX尔公司章程记载被上诉人为其股东,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被上诉人为XX尔投资人之一,上述权力机关登记文件或是批准证书均印证被上诉人为XX尔的股东。因此认定被上诉人为XX尔股东毋庸置疑。2、一审法院基于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XX合同》、《投资计划》、《股权转让合同》等系列交易文件来适用《XX法》认定被上诉人是否为XX尔股东显然是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无论被上诉人与《XX合同》、《投资计划》、《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相对方之间存在怎样的约定,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效力不及第三方。其次,《XX法》第十条规定“设立XX,对于XX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XX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XX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XX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以我国目前未建立配套的XX财产登记制度,不能“仅依据商事活动中的外观主义原则,即根据工商登记,就认定被上诉人系XX尔的股东”的论点是错误的。3、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外观主义原则的必要性,不仅已为广大司法审判者所认同,且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识。本案中存在公司法法律关系和XX法法律关系,面对这一纠纷,对于法官而言,并非直接将之适用于案件的处理,而是遵循这一原则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法官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适用法律,优先保护哪一个权利。外观主义实际上是一项在特定场合权衡实际权利人(被上诉人)与外部第三人(上诉人)之间利益冲突所应遵循的原则,外观主义原则要求,在权利表征和实际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当对于外部人合理信赖权利表征所为的法律行为予以优先保护。所以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优先适用《XX法》否定被上诉人《公司法》上股东身份是错误的。4、一审法院援引北京高院33号判决书,认定《XX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已于2018年7月5日解除,股权变更的事实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工商登记亦要恢复至变更前的状态,进而无法认定被上诉人是XX尔的股东是错误的。高院的(2020)京民终33号判决显示,中信XX公司是2020年2月13日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而这个日期早于本案的开庭时间。在5月27日本案开庭时被告XX公司接受法官询问山东X贝什么情况时,是这样回答的“据我们所知还是存续状况,但是我们没有联系上”显然被告这样回答是刻意隐瞒了就股权转让合同与山东X贝纠纷一审败诉的的事实,而且被告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等待其他案件审判的请求。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2条,我们认为法院不应采纳被告方故意或是重大过失逾期庭后提交的证据。5、即便援引北京市高院(2020)京民终33号判决书中《XX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于2018年7月5日解除的认定。但是被上诉人2010年即成为XX尔的股东,本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事实发生于被上诉人持股期间,被上诉人是当然的责任主体。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了XX尔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的事实、认定了上诉人对XX尔享有的债权因XX尔无财产而未获清偿,严格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就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否定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简述理由如下:《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部分,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是因股东未按期实缴出资引发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非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法》相对《侵权责任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公司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公司法。而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判断被上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是错误的。综上,上诉人非常欣赏一审判决书中的这段话“从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看,商事审判的功能不仅在于纠正错误的商事行为,更在于引导商事主体的正确行为,建立良好的商事交易环境”。但是上诉人认为这段话忽略了商事审判最核心的基本功能即维护商事交易的稳定、安全。正如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x祥委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三是要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中提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就是最好的服务大局,民商事审判中往往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裁量空间,我们在作出判断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四)要坚持公正司法部分“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在处理个案过程中要时刻考虑类案导向、行业发展和交易秩序的维护,将个案处理置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中来思考,通过个案确立规则,规范、引导、促进市场交易秩序……将民商事审判保护的重点放在维护缔约时交易双方的地位平等和信息对称上,强化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坚持公正和效率相统一。为保障交易简便迅捷、维护交易安全,民商事审判更加强调外观主义,更加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审法院认为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会影响到XX行业的健康发展。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此举是保护了个体(XX行业)利益而放弃群体(所有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利益,整体交易安全得不到维护,保护个体利益价值几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后完全可以基于与案外人的《XX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向对方追偿,何来一审法院认为的是对案外人(山东X贝公司)延迟履行出资义务的变相纵容和鼓励。本案基础事实为被上诉人未按照XX尔公司章程要求,足额缴纳认缴出资,XX尔无财产向上诉人清偿到期债务。上诉人认为应适用《公司法》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直接改判。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北京XX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朝阳区律师文集
2022-02
27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遇到房东不退押金,租户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与房东进行协商,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房东有义务依照合同返还租户支付的押金。
查看2022-02
27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期是否可以终止《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要履行到底。那么对于租房合同来说,租房者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居住。但是,《民法典》也规定了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在符合上述八种条件的情况下,租房合同没到期是可以提前终止的。
查看2022-02
27面违约可以要求几倍赔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合同违约怎么起诉?(一)收集现有证据现有证据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要求是原件,还有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双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应让律师审查是否会影响诉讼结果。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关乎到能否起诉和胜诉。(二)确定管辖法院对于合同纠纷以及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来讲,法院管辖可分为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约定管辖,在合同起草时,如条件具备,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约定管辖。如没有约定管辖,则实行法定管辖,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争议不大,关键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对于该问题,2015年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简单举个例子,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如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因交货属于上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卖方要求买方付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卖方为接受货币所在地。根据该司法解释,在买卖合同中,如无特别约定,交货和付款的合同履行地均在卖方,在诉讼管辖方面是对卖方有利的。(三)根据案件难易等情况,判断是否要请律师对于复杂案件、标的额大的案件以及在异地诉讼的案件,建议聘请律师,避免因小失大。并且,走诉讼司法程序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聘请律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四)准备开庭1、证据复印件,交给法院一份,有的法院要求交给对方一份,自己备存一份。2、起诉状数份,对方当事人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如原告是个人,要签字按捺手印;如原告是公司,要盖公章,有的法院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3、如原告是个人,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如原告是公司,则要准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一份。如请人代理,需要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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