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2月12号入职的,两个月试用期,我的试用期到4月12号还是到五月份 42分钟前
答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问 你好,请问房产纠纷处理过吗? 1小时前
答 要看具体情况处理
问 我买了广告,厂家发货延误和货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1小时前
答 你好,因产品质量问题受损的,可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问 我想咨询关于己故父母名下的直管公租房(老平房)没有同住两年以上的人,有... 2小时前
答 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继续承租公房:1...
问 你好,我朋友的超市被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过期商品,但是未销售出去,处罚六千... 2小时前
答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
问 如果想在商场开一个类似快餐店的,有奶茶和日常快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小时前
答 开奶茶店办理证件前要先准备好证明个人信息的相关证件,比如身份证原件、复...
问 苦苦盼了一天,北京宋中清律师回复,能否今天在百忙中抽时回复,急盼!谢谢... 3小时前
答 您好,你是什么问题在咨询
? 一天上班12小时公司按10.5小时算合法吗 2小时前
答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
? 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还有就是虽然他离婚了,但欠我的钱是在离婚之前,还可... 昨天21:24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想累计失业金缴费年限,现在我该怎么办?我将无法办理失业金累计年限吗? 昨天20:52
答1、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
? 开发商在紧贴着我家阳台外做了个消防设施 可以强制要求开发商移除改造吗的... 昨天20:10
答在我国住宅式公寓家里消防设施不可以拆除。《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
? 有做案人的地址和能调监控的有利条件 昨天19:59
答根据侦查结果确定
? 自己买的房子只写了认购合同,中间结婚,婚后写的正式合同,请问算夫妻共同... 昨天19:40
答婚前买的房子在婚后能否算共同财产,需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如果房屋的买卖...
? 以上情况我走了法律程序,一审,二审都败诉,该如何处理? 昨天19:34
答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判决不得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
问 二手贩子,收车的时候,由于车子在办解押手续,只给了一部分钱 3小时前
答 你好,可以起诉处理
问 公司给配了一辆车,但是没有告诉我没有交强险,我开车出去出了事故,这种情... 3小时前
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需要打电话报交警处理,因为只有交警才能划分责任。(简...
问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因为疫情饭店停业等待,马上一个月了 这个工资是... 3小时前
答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产停工的,工资的发放是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问 我在重庆一直买着社保,现在在广州工作也有社保,退休时退休金是否要高些? 3小时前
答 建议询问当地社保部门
问 京东快递延误派送造成中药变质,投诉到京东客服已经4、还没有给出赔偿结果... 3小时前
答 您好,可以找客服处理的
问 我这边因为别人多发了两千工资,后来他起诉了我,现在我跟他协商好了,这笔... 昨天22:03
答 您好!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
问 我通过微信联系到某个商家,购买了一批钢材。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对方不给... 昨天21:30
答 商家所卖商品在收货之后产生质量问题,在经过协商未果之后,若商家不同意退...
北京地区
东城区律师案例
2022-05-230次
元、契税4950.62元、专项维修基金16886元、担保服务费1450元、产权办理费600元、房屋登记费80元、公积金贷款利息27446.38元,共计546475元;2.判令金某康赔偿金某聪房屋增值差价损失3040143.75元;3.判令金某康承担担保费822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金某康获得涉案房屋的购房指标,由于金某康夫妻已有住房且嫌弃房屋周边环境不好,于是放弃购买涉案房屋,在金某康的购房指标转卖不成功并将作废的情况下,金某康开始主动多次劝说金某聪,让金某聪借用金某康名义使用该购房指标来买房。由于当时两限房和商品房相比在价格上没有明显优势,金某聪曾多次拒绝金某康的借名买房建议。后碍于父母的情面才被迫接受了金某康的借名买房建议,由于双方是亲兄弟,基于对金某康的高度信任及父母的保证,金某聪并没有就借名买房协议作出严格的审查和公证。金某聪于2009年1月3日和1月9日分两次向金某康账户转账6万元和14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首付款。2019年1月10日,金某康写下字据,房屋所有权属于金某聪,金某康只是代为出面购买,不具有任何所有权。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金某聪按时还清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按揭贷款,并于2011年3月入住房屋至今。由于房产证一直在金某聪手中,金某康无法出售房屋,金某康于2018年8月28日挂失补办了房产证,企图通过不诚信手段获取暴利。金某聪曾起诉金某康,要求把涉案房屋过户给金某聪,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过户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金某康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金某聪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被告辩称金某康答辩并反诉称,金某聪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购买涉案房屋的成本,如果金某聪不要求给付房屋增值损失,金某康同意返还给金某聪,金某聪现在既主张增值损失,又要求返还购房成本不合理也不合法。金某聪第二项诉讼请求主张75%的比例过高,金某康认为双方各承担50%的比例。第三项诉讼请求担保费应当由金某聪自行承担。涉案房屋是北京市用于安置北京市户籍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性保障住房,房屋性质是限价商品房,购房日期是2009年1月10日,由金某康及其爱人在开发商办公现场签字购买,属于金某康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由金某康夫妇和金某康岳父共同完成,金某聪和其父母完全未参与,全部装修费用通过金某康的信用卡支付。2009年1月3日和1月9日的转账均来自于母亲齐某,恰恰能证明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金某康及其父母。房屋贷款是金某康向中国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某聪不具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金某聪称均是自己以现金方式委托父母代为办理,但从金某聪提交的证据来看,金某聪只有3次共计21200元的取款记录,不存在和公积金贷款账户一一对应的还款记录。金某聪已经累计占用使用房屋居住了十余年,且这两年恶意诬告,给金某康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故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金某聪立即腾退涉案房屋交还给金某康;2.判令金某聪按照每月67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3月入住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截至开庭之日为864300元;3.判令金某聪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两张、契税发票一张、房屋登记收费收据一张、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一张、产权办理费收据一张返还给金某康。金某聪对金某康的反诉请求辩称,双方应当同时返还,金某康返还购房款,金某聪同意腾退涉案房屋。不同意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双方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金某聪在房屋使用前得到金某康签字确认,根据九民纪要第34条规定,金某康未返还购房款和增值损失的情况下,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不应得到支持。涉案房屋并非金某聪一人占有使用,而是赡养父母居住使用,且2012-2013年期间金某康也在涉案房屋中长期居住。金某康主张的第三项反诉请求中的合同及票据均在金某聪处,金某康要求返还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驳回金某康的全部反诉请求。法院查明2009年1月10日,北京F公司(出卖人)与金某康(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金某康购买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84.31平方米,总价款494478元。2009年1月3日,齐某向金某康转款6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2009年1月9日,金某聪向金某康转款14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2009年1月10日,金某康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金某聪购买一号两限房一套(面积84.31平方米):代交购房首付款204478元,担保服务费1450元,产权办理费6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贰拾万陆仟伍佰贰拾捌元整(¥206525元)此据。此房屋所有权属于金某聪,我只是代为出面购买,不具有任何所有权。代购房经办人金某康2009年元月10日”。金某聪称齐某向金某康的转款6万元,系金某聪向汤某的借款,金某聪已于2012年4月7日通过齐某的账户向汤某还款5万元,另偿还现金1万元。金某康则称该6万元系齐某对涉案房屋的出资。2009年2月16日,金某康、李某(甲方、借款人)、银行(乙方、贷款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丙方、担保人)签订《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借款数额为29万元,借款期限5年,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4年2月16日,每月最低还款数额为5254元。2011年3月16日,北京F公司(出卖人)与金某康(买受人)签订《面积结算补充协议》,约定因套内建筑面积增加0.08平方米,金某康补交房款584元,故房屋价款合计495062元。2011年4月1日,金某聪向金某康转账26500元。金某聪称款项用于支付专项维修资金16886元、契税4950.62元、面积补差款584元、房屋登记费80元等费用,金某康对此不予认可。2012年9月26日,金某聪(甲方)与金某康(乙方)签订《房屋借住协议》,约定乙方于2009年1月10日,自愿将涉案房屋售给甲方,房产总价86万元。其中贷款29万元(本金加利息31.8万元),贷款期五年。甲方已归还贷款月供至今年九月,尚余15个月(至2014年2月)。贷款月供继续由甲方按期交还外,购房款已全部交清,甲方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到政策允许过户时,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甲方为照顾乙方女儿就近上幼儿园,愿意将涉案房屋借给乙方临时居住三年。乙方2012年10月10日入住至2015年10月9日,到期一方将房屋归还甲方。(二)乙方入住后,对房屋及室内设施应注意爱护爱理,如有损坏及时维修。(三)乙方无权将房屋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性质。(四)乙方居住期间,应按时交纳因乙方居住所形成的各种费用。乙方的民事纠纷等均自行负责。金某、齐某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2012年10月9日,金某康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经询,双方均认可金某聪自2011年3月入住涉案房屋,金某康自签订移交清单后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一年,现涉案房屋由金某聪及其父母共同居住。金某康主张涉案房屋所在小区两居室租赁市场价格为每月6700元,并提交中介公司网站查询截图予以证明,金某聪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网站租金报价虚高。2013年9月16日,金某康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84.43平方米。2014年3月20日,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出具《贷款还清确认书》,确认涉案房屋贷款本息已还清。关于银行贷款偿还情况。金某聪称银行贷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27446.38元均由其偿还,金某聪给付金某、齐某现金,由金某、齐某按月存入金某康的还贷账户。金某康对此不予认可,称金某、齐某用退休金偿还了部分贷款,金某康也曾给付金某、齐某10万元现金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关于装修出资情况。金某聪主张装修款均由其出资,于2011年4月20日向金某康转账30000元,2011年5月28日向金某康转账22500元,2011年6月12日向金某康转账9000元和4000元用于支付装修款,并提交装修合同、票据及转账记录予以证明。金某康对此表示由其出资装修,刷的金某康的银行卡,不认可转账的款项为装修费。庭审中,金某聪、金某康的父亲金某、母亲齐某出庭作证。金某陈述:“涉案房屋是金某康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金某康知道购房政策,不能买卖不能赠送,金某聪不清楚购房政策,金某康中标后因为金某康爱人嫌房屋附近环境污染严重坚持不买,想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购房指标,因为指标没有卖出去,就想让金某聪购买,但是金某聪不想买,金某康就找到我和齐某劝说金某聪,金某聪出于孝心购买了涉案房屋。这种行为违反了保障性住房政策,双方都有过错,主要责任在金某康,金某康是主动的,金某聪是被动的。购房款和装修款都是金某聪支付的,首付款中14万元是金某聪出资,6万元是金某聪通过我们向汤某借的,也是通过我们还的,月供是金某聪每月交给我们现金,由我们转到金某康的存折上偿还贷款,直到2014年3月还清。2012年5月,金某康突然给了齐某10万元,让我们提前还清贷款,我咨询了公积金贷款机构,如果一次性缴清不会减少利息,所以就没有一次性还清,我们就把这10万元通过现金的方式分多笔还给了金某康。我同意和金某聪一起腾退涉案房屋。”齐某陈述:“涉案房屋是金某聪出钱购买的,金某聪出了14万元,通过我们向汤某借了6万元,我就把这6万元转给了金某康。2011年10月,金某聪给了我们现金偿还了汤某1万元,2012年3、4月份,金某聪给我们现金偿还了汤某5万元。我们俩人的退休金不够偿还月供,金某聪每月给我们现金,我们打到金某康的还款账户。2012年金某康给我们10万元现金,让我们一次性还清房贷,想早点办证,我们去了房屋管理中心,月供是买房时定好的,提前还贷不减利息,办房本还得排队,最后没有办理提前还贷。2012年12月29日向金某康转账2万元,2014年10月26日向金某康爱人李某转账5万元,其余是分批用现金还给金某康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同意和金某聪一起腾退涉案房屋。”金某聪认可证人证言,证明金某康给父母的10万元并未用于偿还房贷。金某康对此表示父母完全受金某聪控制,证人证言明显偏袒金某聪,金某康支付父母10万元用于提前还贷,应当视为金某康对于房屋的出资,父母转给金某康和李某的款项与还贷款项无关。诉讼中,金某聪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涉案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为460万元。金某聪认可鉴定结论,金某康认为鉴定结论市场价值过高,现场勘查对装修情况描述明显有误,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宅相比,在价格上明显处于劣势,还要在出售时按售价比例额外交纳土地收益。对于金某康提出的异议,评估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回复函》,记载:估价结果能够客观反映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为估价目的服务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经查,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契税发票、房屋登记收费收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产权办理费收据均由金某聪持有。另查一,2019年9月,金某聪诉至本院要求金某康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金某聪名下。2019年12月6日,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但涉案房屋系限价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金某聪借金某康名义购买涉案限价商品房的行为影响了政策性住房的正常分配,侵害了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借名买房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故驳回了金某聪的诉讼请求。后金某聪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结果一、被告(反诉原告)金某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金某聪购房款495062元、契税4950.62元、专项维修基金16886元、担保服务费1450元、产权办理费600元、房屋登记费80元、贷款利息27446.38元;二、被告(反诉原告)金某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金某聪房屋增值损失2800000元;三、原告(反诉被告)金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腾退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金某康;四、原告(反诉被告)金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两张、契税发票一张、房屋登记收费收据一张、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一张、产权办理费收据一张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金某康;五、原告(反诉被告)金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金某康自2020年8月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金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金某康的其他反诉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金某聪与金某康就涉案房屋成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鉴于金某聪借用金某康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时,双方均明知房屋的权利性质为限价商品房,亦明知金某聪不具备购买资格,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关于责任比例,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金某康承担主要责任,金某聪承担次要责任。关于金某聪要求返还各项购房费用的诉讼请求,根据金某聪提供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金某康出具的《收据》《房屋借住协议》,可以认定由金某聪出资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贷款及相关税费,故金某聪主张要求金某康返还各项购房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金某康虽主张曾给付父母10万元现金用于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但根据银行还款记录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金某、齐某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偿还房贷,不能认定金某康对购房有出资。关于金某、齐某是否将款项返还金某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关于金某聪主张要求金某康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金某康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金某聪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评估结果,酌情予以支持。金某聪虽主张支付了全部装修费,但装修合同及相关票据购买人均为金某康,金某聪提供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支付了全部装修费用,故应当认定双方对装修均有出资。金某康虽主张要求扣除土地出让金,但房屋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房屋现值仅作为一个参考值,在此基础上计算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可能产生利益失衡,不宜先行将土地收益价款先行扣除,双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关于金某康的各项反诉请求,涉案房屋登记在金某康名下,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金某康主张金某聪腾退返还涉案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金某康主张金某聪返还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及相关票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金某康自愿将涉案房屋交给金某聪居住使用时并未约定占有使用费,现双方借名买房合同已被确认无效,金某康拒绝金某聪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并参考涉案房屋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酌定金某聪自签收反诉状副本之日即2020年8月19日起,按照每月6000元的标准向金某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房屋腾退返还之日止。
2022-05-230次
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2.诉讼费用由许某舞、沈某、许某英、许某杰负担。事实与理由:许父与许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子女四人,由长及幼分别为许某英、许某文、许某杰、许某聪。许父于2014年8月29日去世,许某聪于2016年2月16日去世,许母于2020年2月7日去世。许某聪与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女许某舞。许父与许母生前拥有房屋两处,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一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许父与许母去世后,各继承人未就继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辩称沈某、许某舞辩称,沈某、许某舞构成借名买房,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不属于遗产,不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分割,该处房屋在购买时许父夫妇与许某聪、沈某约定由许某聪、沈某出资,该处房产归许某聪夫妇所有,故虽该处房屋登记在许父名下,但并非许父夫妇遗产。对该套房屋,许父夫妻约定谁出资购买就归谁,因该处房屋系许某聪夫妇购买,即使该处房产被认定为遗产,亦应当归属沈某、许某舞所有,与其他继承人无关。许某聪一家与许父、许母自1991年至2008年共同生活近20年,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许某聪去世后,沈某依然尽心照顾许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应当多分。许某英辩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并非被继承人许父、许母所有,而是许某英与妻子张某的财产,不应再本案中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许父单位分得两套购房指标,因考虑到许某英与张某没有自己的住房,许父与家人商议,将其中一套购房指标由许某英夫妇出资10000元购买,归许某英夫妇所有。虽因单位原因登记未登记在许某英名下,但许某英作为实际出资人及购房人,自房屋建成至今,一直在房屋里生活居住。许父、许母生前一直由保姆照顾,每家每月均支付保姆费,其余继承人主张多分并无法律依据。沈某、许某舞主张一号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并无事实证据。二人并不知道购房款的实际数额,也无相关凭证,其所述的天然气、煤改电的费用也不同于购房款。沈某称其交给被继承人的20000多元购房款来源为工资,与其提交的录音相矛盾。二人提交的录音在时间上与对话上并不连续。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许某杰辩称,我不认可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许某聪和沈某出资,也不认可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系许某英和张某出资购买。我不认可沈某提出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继承的主张。我不认为任何一位家人是主要赡养人,同样,我也不认为我对老人的照顾比其他家庭成员要少。我因为住的离父母近,平时照顾父母出力较多。关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系父母的遗产,均应依法分割。我因为年龄大的原因,我想要一号房屋。法院查明许父与许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子女四人,由长及幼分别为许某英、许某文、许某杰、许某聪。许父于2014年8月29日去世,许母于2020年2月7日去世。许某聪与沈某系夫妻关系,许某舞系二人之女,许某聪于2016年2月16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登记在许父名下。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号房屋价值6000000元、二号房屋价值3500000元。庭审中,沈某、许某舞提交录音,拟证明各继承人之间对话时,许某英之妻张某认可沈某夫妇出资购买一号房屋,一号房屋应归沈某夫妇所有,老人生前亦表示一号房屋给沈某夫妇。许某文认为沈某、许某舞提交的录音断章取义,不认可该份证据。许某英认为录音断章取义以拼接的方式构成,曲解客观场景语气下对话表达的真实含义。许某杰认为录音断章取义、不具有完整性、在场当事人均认定两套房屋为父母遗产,沈某也认可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双方对沈某是否购房出资及对父母赡养争议极大,不认可沈某的证明目的。庭审中,许某杰提交日常收支统计单、账本、部分缴费凭据、银行流水,拟证明许某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购买日用品、缴纳各类生活费用、处理家庭琐事、日常探望较多。每家每月支付1000元共同赡养老人,用于支付保姆费及老人日常开销,不足部分用父母的储蓄支付,每个许期,各家查阅后签字。被继承人的存款足以支付晚年开销,不需要在经济上依靠某位继承人。许某文认可日常收支统计单、账本,认为仅显示了对许母的赡养情况,并无赡养许父的记录,从探望许母的次数来看,除许某杰外,许某文是其他各方的3倍多,是许某英的33倍多,许某文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认可家政服务合同及缴费凭证、银行流水,认为许母主要由保姆照顾,沈某没有对老人赡养。其余各方当事人不认可许某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认为各继承人均尽了赡养义务,许某杰只是帮忙采购,认可账本中本人签字部分,认可银行明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沈某自1991年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2007年、2008年搬离。其余各方当事人称被继承人将许某舞带大了,老人年龄大了,77岁了,沈某不愿意照顾就搬走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现无人使用,二号房屋由许某英居住。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许某杰继承,许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许某文1500000元、给付许某英1500000元、给付沈某375000元,给付许某舞1125000元;二、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由许某英继承,许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许某文875000元、给付沈某218750元,给付许某舞656250元,给付许某杰875000元;三、驳回许某舞、沈某、许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诉两套房屋登记在许父名下,应属于许父、许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许某英均主张上述房屋由其购买,应归二人所有,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其余各方当事人对此亦不予认可,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沈某称其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考虑到老人暮年时其已经与老人分开居住,且综合本案客观情况,各继承人均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法院对沈某的主张不予支持。许父去世后,许某英去世,许某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归沈某、许某舞所有,许母去世后,许某舞可代位继承许母的遗产。对涉诉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法院考虑到当事人意愿及便宜当事人生活,确定由许某杰分得一号房屋,由许某英分得二号房屋,由二人给付其余各方折价款。
2022-05-230次
备购房资格的小洪帮忙,口头商定,借用小洪的名义从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系小江提供。借名购房后,该房登记在小洪名下。小洪将该房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缴纳维修基金收据、房产证的原件,悉数交给小江保管。开发商交付该房后,该房一直由小江及其家人居住。小江取得本市购房资格后,找到小洪,要求小洪配合将该房过户到小江名下,因当时两人关系恶化,小洪不愿配合,但从双方当时微信聊天记录看,小洪并未否认小江借名购房的事实。经多次与小洪协商无果,小江无奈,遂寻求第三方调解。经了解,小江曾口头答应向小洪支付一定金额的劳务费,但后来因手头拮据,并未实际向小洪支付。调解结果经第三方调解,小江和小洪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小洪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小江名下,小江一次性向小洪支付一笔费用作为帮忙的酬劳。律师点评本案中,小江因结婚急需购房,但苦于小江当时尚未取得购房资格,故此,才借用有购房资格的小洪的名义购房。虽然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但小江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原件、购房款发票原件、缴纳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以及小江逐年缴纳该房的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票据,小江与小洪协商房屋过户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小江借用小洪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
东城区律师文集
2022-05
20项的具体处理和安排。在审判实践中,会在衡量婚姻、合同、物权等内容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精神,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夫妻之间协议的性质和效力。1、关于房产的约定,要区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案例】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2010年2月,林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支付首付款,与王某结婚后共同还贷,婚后获得房产证,房产登记在林某个人名下。2015年,王某与林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归王某个人所有。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并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将房产判归王某一人所有。林某称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实质上是林某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王某。因双方并未办理房产更名登记,故林某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对林某的赠与,并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由其对王某进行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是王某和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过程中无欺诈、胁迫情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也不影响王某根据协议约定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最后判决王某与林某离婚,案涉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模式,但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纯赠与另一方的情形。该情形在我国法律上也有规定,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中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实践中,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的“赠与情形”做狭义解释,即如何区分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和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关键看该是否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登记或公证之前,赠与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如不符合上述情形,则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本案中,房产首付款虽由林某支付,且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但因与王某登记结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故房产并非属于林某一方个人财产,不符合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情形,应当适用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律师提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有密切的关联性,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本身就是一种约定,而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中往往又夹杂着赠与因素。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一方不享有撤销权,双方达成合意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登记或公证之前赠与一方具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区分协议的不同法律性质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2、限制婚姻自由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案例薛某与倪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1年5月离婚,后又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在第二次登记结婚前,曾签订《复婚协议书》,约定:“复婚后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该套房产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薛某某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2018年,薛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约定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复婚协议书》该项约定虽系薛某与倪某所签,但其实质是以财产分割为条件作出的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应为无效条款。最后判决《复婚协议书》该项约定无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婚姻自由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首项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事项,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即婚姻关系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均依照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离婚自由是指双方拥有共同做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时,任何一方有提出诉讼离婚的权利。本案中,“复婚后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该套房产产权原属男方的一半划归女儿薛某某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的协议条款,是以财产分配的权利归属达到限制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即以财产性契约约束身份关系的约定,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婚姻自由权,违背社会公德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律师提示】夫妻双方享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由订立协议以约束双方行为的权利,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但约定的内容和目的均需在不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会产生预期的约束效果。3、夫妻忠实协议难以通过诉讼获得强制执行力【案例】李某与马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相应财产。”签订协议后,李某继续与罗某保持交往并诉至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孩子由其抚养,李某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对马某进行补偿。法院审理认为,《婚内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即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实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最后判决,李某与马某离婚,孩子由马某抚养,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夫妻之间签订忠实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如法院受理此类忠实协议纠纷,主张按忠实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真实,无欺诈、胁迫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实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负面效果不可低估。另一方面,赋予忠实协议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实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故忠实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实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也不能强迫其履行忠实协议。【律师提示】签订“忠实协议”并非有效巩固婚姻关系的途径,除非一方自愿遵守,否则难以通过诉讼方式赋予“忠实协议”强制执行力。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请求法院在处理财产时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希望以上分享对您有帮助,有婚姻家事方向的疑问,欢迎联系安嘉律师事务所。
查看2022-05
18噪声。实务中,噪声污染的认定,需同时符合多个条件,仅仅确认噪声的存在而其他认定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很难认定为噪声污染并追究噪声来源地相关人员的侵权责任。
查看2022-05
20有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律适用法的问题。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们为您介绍关于涉外离婚诉讼流程怎么走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涉外离婚诉讼流程怎么走(1)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1)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2)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代理人当时没有加以注意,致使后来再收回双方判决书修改,十分麻烦。三、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涉外离婚必须要先考虑法院管辖以及适用法律问题,不过在我国提起了离婚诉讼的直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以上便是安嘉律师事务所为您带来关于涉外离婚诉讼流程怎么走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我们。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我以前在这个单位工作,因为我妻子需要在家里照顾事故,所以我设法可以去。...
共1条回复>>我买了一栋房子,交了房子。因为我丈夫涉嫌欺诈,我被拘留了。我可能会面临...
共1条回复>>货车停在道边,摩托车醉驾骑到里面,摩托车主当场死亡责任3/7,我的货车...
共3条回复>>被告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但法院冻结了我作为担保人的工资卡。被告还拥有夫...
共3条回复>>没有签任何合同,上班期间不小心从楼梯摔下去,请问我可以得到哪种保障,公...
共3条回复>>借钱人没钱还 担保人怎么办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