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媳妇在休产假期间,原来的公司停产了,符合劳动法规定吗?用工合同是和A公司签的
更新时间:2018-11-24 07:17:26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咨询您个问题,我媳妇在休产假期间,原来的公司停产了,现在休完假了,公司让去集团所属的另一个100公里之外的公司去报道上班,符合劳动法规定吗?用工合同是和A公司签的,现在让去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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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遇上法定假日的,不另行补假的。也就是说,产假遇到法定假日,法定节日也计算在产假时间内,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8-11-24 06: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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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2018-11-24 06: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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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劳动法。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别的任何情况,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别的任何情况,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018-11-24 07: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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