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丈夫是二婚,有一个儿子,我跟他结婚二年有一个女儿一岁半,请问我要跟他... 昨天23:02
答 生活中,有人会对结婚一年后提出离婚彩礼能不能退产生疑问。针对这个问题,...
问 快递驿站收了之后让他放到便利店 昨天18:26
答 你好,建议你直接报警处理
问 疑似购买驾照,没有证据,可以举报吗 昨天17:42
答 建议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起诉
问 老板要扣工资,昨天刚离职 昨天15:58
答 收集书面通知辞职的证据即可,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随时可要求辞职。如果签...
问 交了半年社保可以退吗 昨天15:31
答 社保自己交的部分一般情况是不可以退的。养老保险退保条件养老保险现行允许...
问 您好我这边的房子租期还没有到,违约金一个月房租,直接退租的话可以用租金... 昨天15:04
答 承租人违约问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问 我骑电动车载人直行前面有一辆电动车也载人距离一两米左右他突然转弯,没打... 昨天 12:42
答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门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
? 您好,我家自来水水管漏水,流到马路上结冰了,路过骑摩托车摔倒在家门口,... 18分钟前
答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处理
? 拘留期间警察有权利查看手机吗 23分钟前
答您好,具体看什么情况
? 我丈夫考驾照买保险,科二全不及格。9月初交单保险公司,到现在还没有陪着... 1小时前
答尽快去交通局投诉
? 厂里现在条件不好!还要压一个月工资,我想辞工,可厂里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2小时前
答员工与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工会或者...
? 今天骑电动车与行人相撞,她在一条没有指示灯的斑马线上跑,您看我我要负什... 3小时前
答车祸赔偿,首先要看交警部门是否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如果是你的全责,则...
? 夫妻之间男方出轨了若离婚他会尽身出户么 3小时前
答可以起诉对方重婚
? 合同上写的是25号发工资,到下个月15号还没发工资 3小时前
答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问 我在物流公司上班 工伤了 休息了两个月工资只发2020合法吗 轻微骨折... 昨天 12:23
答 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
问 继母车祸死亡,赔偿金我有份呜 昨天 11:58
答 发生车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肇事者应赔付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问 请问你是南通律师吗,我想咨询劳动法方面问题 昨天 11:17
答 根据你的情况,可以咨询
问 你好,我准备自己离职,但是领导说近期公司人事会找我,跟我解除劳动关系 昨天 09:10
答 你好,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问 我是外地的,想在掘港这里找个专业办理离婚的律师 昨天 06:32
答 根据你的情况,可以委托办理
问 办了酒席收了彩礼生了孩子,目前孩子3个月,彩礼需要退还吗 昨天 05:02
答 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会退还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问 请问律师我的脚踝骨折可以评个十级伤残鉴定吗? 昨天 04:03
答 你好,建议鉴定确定
南通地区
海门市律师案例
2019-08-140次
在其承接的通州湾某建筑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该工程的施工方是泰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上,夏季作息时间基本是早上6点开工,下午6点结束。2017年7月的一天5点多,张某新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工地上工,因为天色尚早,张某新车速较快。行驶至海门市老汤正公路某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新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新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新的家属委托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王翔律师处理整个赔偿事宜。本案中,涉及到几个问题:一个是除了交通事故的赔偿外,本案中,张某新的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如果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则张某新还可以主张工伤待遇。第二是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中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能主张?关于第一个问题,因为张某新与泰州某建筑公司本身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与张某新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考勤和工资发放也由包工头徐某平负责,与泰州公司无关。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张某新的受伤为工伤呢?经过仔细研究案情,检索法律法规,查询相关案例。王律师确定了办案思路,提供了工友的证明、包工头的书面陈述及其他证据,张某新的受伤终于被南通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评为七级伤残。之后就是主张工伤待遇的问题了。因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张某新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伙食补助和交通费用等已经获得了赔偿。按照相关法律固定,在工伤待遇中,不能再重复主张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伙食补助和交通费用等。但是,对于停工留薪器工资也就是误工费用,江苏省内已经明确,是可以在工伤待遇中重复主张的,因此,王律师确定了张某新工伤待遇赔偿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器工资共计四项,最终得到了仲裁部门的全部支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足额的赔偿,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2021-11-060次
,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1.彭某明、彭某辉同意给林某借款4000万元;2.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足月的按月计算,不足月的按天计算;3.其中500万元林某承诺2014年8月10日还清(另外写了《借条》),350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11月31日连本带息一并一次性转账偿还;4.还约定了担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等。二、为了保证彭某明、彭某辉债权的安全,双方约定在2014年5月13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的担保对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同样具有担保效力,同时林某同意再提供自己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作为本协议约定还款的质押担保,并于2014年7月1日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该《股权质押协议》第三条约定:林某如约偿还3500万元借款,则彭某明、彭某辉无条件解除20%的股权质押登记;否则,彭某明、彭某辉有权要求以质押的股权抵偿未偿还的借款。林某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再违约,严重损害了彭某明、彭某辉的合法权益。彭某明、彭某辉遂起诉至法院。(二)裁判结果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彭某明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彭某辉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原告彭某明借款本金1800万元、原告彭某辉借款本金1700万元享有对被告林某持有的某公司20%质押股权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彭某明、彭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法律分析(一)关于500万元借款是否独立于《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总额的确认问题本院认为,2014年7月1日林某与彭某明、彭某辉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双方对协议签订之前及当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至7月1日,林某共计向彭某明、彭某辉借款4500万元均无异议,故借款数额与协议约定数额存在1000万元差额。因双方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即7月1日林某还彭某明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83.799万元(其中12.5万元还给彭某辉),及同日林某出具借条今借到彭某明500万元,到8月10日还清,月息0.02,结合双方均认可林某已向彭某明、彭某辉还款583.799万元事实,可以相互印证彭某明、彭某辉提出的双方约定林某于7月1日向彭某明还款1000万元及利息83.799万元(其中12.5万元还给彭某辉),但当日林某并未全部还清,林某仅向彭某明、彭某辉还款583.799万元,尚欠彭某明500万元,另出具500万元借条的陈述,符合客观实际。但该500万元因还款事实情况的变化,已不属《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借款金额3500万元之内,而是彭某明与林某之间独立于《借款协议书》之外的借贷关系,不应受《借款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范畴的约束,应依据借条内容进行相应权责的确认。双方《借款协议书》确认借款金额3500万元,且明确约定3500万元借款包括彭某明1800万元、彭某辉1700万元,结合上述2014年7月1日林某向彭某明出具的500万元借条,故至2014年7月1日,林某向彭某明借款2300万元、向彭某辉借款1700万元。共计4000万元。对上述借款本金,彭某明、彭某辉提交协议书、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金额,其相应诉求,应予支持,林某依法应当返还彭某明借款本金2300万元、彭某辉借款本金1700万元。(二)关于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的确认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即自201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对借款利息约定为按每月2%计算,该约定属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的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案涉双方当事人约定月息2%,则年息为24%,符合法律规定,即林某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支付租期内彭某明借款本金1800万元、彭某辉借款本金1700万元的相应利息,均自2014年7月1日起至11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此外,林某与彭某明另存在500万元的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借条时间亦形成于2014年7月1日,且该借条载今借到彭某明500万元,到8月10日还清,月息0.02,明确借期及利息计算方式且符合法律规定,林某还应当支付彭某明该借款本金500万元的相应利息,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彭某明、彭某辉主张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借款利息,是其对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每月2%计算的综合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即林某应当支付彭某明借款本金2300万元的相应利息,支付彭某辉借款本金1700万元的相应利息,均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彭某明、彭某辉应否对林某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彭某明、彭某辉认为,《股权质押协议》以及从工商局调取的《股权质押设立通知书》,证明股权质押成立及登记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彭某明、彭某辉应对林某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故《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出质股权数额为200万元。林某认为,1.关于《股权质押协议》是从合同对应主合同的问题,主合同是《借款协议书》,发生的债务是3500万元,如果《股权质押协议》成立的话也仅对应3500万元债务,不能针对借条中的500万元;2.《股权质押协议》成立的主合同应当是债权债务合同,而《借款协议书》是对债权债务的确认;3.《借款协议书》中没有关于以质押股权优先受偿的约定,且以股权优先清偿债务的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是无效条款;4.《股权质押协议》第二条约定质押股权针对的债务范围是200万元,而不是3500万元;5.《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上应当明确主债权数额,若未明确数额则质押不能成立,该物权行为不成立;6.质押登记行为是无效行为,《借款协议书》是针对从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7月1日债务的系列确认行为。本院认为,双方《借款协议书》中担保条款约定林某同意提供自己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作为本协议约定还款的担保内容,并于同日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为保证3500万元及利息债权的安全,林某同意用自己拥有的某公司20%股权200万元质押给对方,对其债权提供担保。其一,法律规定的流质条款是指不得约定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协议中并无此内容,林某提出甲方有权要求以质押的股权抵偿未偿还的借款之约定属流质条款,无法律及合同依据;其二,股权质押的法律属性即为优先受偿,并不要求协议中必须使用优先受偿的表述;其三,因股权质押时其实际价值无法确定,从协议内容看,以股权份额为其质押形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对林某持有的某公司20%股份所进行的质押而非200万元;其四,双方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要件。彭某明、彭某辉要求以质押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对《借款协议书》中3500万元优先受偿的诉求,符合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前述2014年7月1日林某向彭某明出具的借条属独立于《借款协议书》之外500万元的借贷关系,对彭某明要求以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该500万元的诉求,应予驳回。(四)律师建议法律规定的流质条款指的是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先不论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里出现该类条款,该条款是当然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为什么法律要禁止该类条款?因为如果约定该类条款,那么可能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利益,因为该质押财产的价值是没有办法确定的,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是经过法院审判,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经过合法的评估、变卖手续取得价款,对于双方来说是更为公平合理。其次,如果该类条款没有禁止,可能产生更多地负面影响:一是当事人可能通过别的手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进行虚假诉讼,从而损人利己;而是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妨碍司法的公正实施,而且也会间接扩大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造成同一法律规定不同判决的结果。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为了保障利益免受侵害,更为保障的是要求债务人一方提供抵押或者担保。
2021-11-060次
丙居住的某市某公寓,被告人甲与乙一起来到房门口要求丙开门。房门打开后,被告人甲随即用木棍打击被害人丁的头部,又从该房抽屉内拿了一把水果刀,丙将甲抱住,乙持半截木棍殴打被害人丁致其倒地,甲挣脱后持水果刀刺中被害人丁右上胸部。被害人丁挣脱二人逃至公寓一楼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系锐器刺插右上胸部致右锁骨下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甲、乙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告人丁1、丁2、丁3、丁4、丁5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甲、乙赔偿丧葬费46785元、医疗费24579.4元、交通费6092元、住宿费3000元、误工费6600元、死亡赔偿金819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1435元,共计人民币1992991.8元。被告人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因感情纠纷而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2.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乙辩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参与打斗。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乙系受甲怂恿参与本案,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三、被告人甲、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1、丁2、丁3、丁4、丁5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损失共人民币78796.4元;被告人甲应承担其中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55157.48元,被告人乙应承担其中3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23638.92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甲、乙家属已支付赔偿款60000元,暂存于本院账户);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1、丁2、丁3、丁4、丁5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律分析被告人甲、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1、丁2、丁3、丁4、丁5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甲、乙的家属在案发后已代其二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查明,原告人丁1、丁2、丁3、丁4、丁5分别系被害人丁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对上述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数据核定为:1、原告人诉求的丧葬费4678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医疗费24579.4元,有相关住院及门诊收费单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3、经核对原告人所提交交通费的票据,交通费为2432元,其托运行李的费用不属于交通费的范畴,本院不予支持;4、原告人仅提交住宿费的收据,未能提交正式发票予以证实,关于误工费也没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予以证实,但鉴于原告人为处理被害人丁的丧葬事宜确需支出住宿费及发生误工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人诉求的住宿费及误工费酌情判赔5000元;5、对于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所提精神抚慰金亦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畴,故对原告人所提该二项诉求均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甲、乙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78796.4元。个人意见本案中受害者家属在刑事案件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否所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属都有权提起或是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呢?答案是否定了。依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仅适用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注意是物质损失,也就区别于民事侵权,在刑附民案件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为何出现如此失衡的两种赔偿制度?大部分学者认为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这一国情决定的。
海门市律师文集
2020-04
30的合法权益。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归还时间的话,那么从出具借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二十年为时效;如果欠条中没有约定归还时间的话,那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算三年为时效。关于没有约定归还时间的这个借条,只要是从出具之日起到起诉之日,没有超过二十年的话,那就是没有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两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没有超过两年,那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查看2019-09
02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而南通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召开的股东会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显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陈某该如何进行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的规定,陈某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南通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股东会会议决议》中关于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案的条款无效,同时确认自己对18万元的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公司章程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制定,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运行的宪章。2005年《公司法》经修订后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选择适用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公司经营自主权方面以更大的空间,而个性化的公司章程也是保护股东关系、提高公司运作效率、预防公司经营纠纷的需要。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就相关条款作出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比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决议必须经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甚至是全体股东通过。以下为建议条款,可供选择使用:【新股优先认购权条款】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任一股东有权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实缴的出资比例□×××的方式优先认缴出资。(以上“□”为勾选项)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具有资合性更具有人合性,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即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一旦做出规定,股东就该严格遵章办事。因此,设立公司时如何制定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显得极为重要。就本案而言,就是因为在起草公司章程时未对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做出特别约定而导致纠纷的产生。有鉴于此,在起草公司章程时,就《公司法》允许由章程另行规定或作出特别约定的相关内容,全体股东应该进行充分协商,继而达成共识,以防患于未然。【版权声明】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转载作品作者及来源标记有误实属小编无心之举,望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改正或删除。【免责说明】
查看2019-08
19海门市老汤正公路某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新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新负事故次要责任。关于第一个问题,因为张某新与泰州某建筑公司本身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与张某新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考勤和工资发放也由包工头徐某平负责,与泰州公司无关。在此情况下,能否认定张某新的受伤为工伤呢?经过仔细研究案情,检索法律法规,查询相关案例。王律师确定了办案思路,提供了工友的证明、包工头的书面陈述及其他证据,张某新的受伤终于被南通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被评为七级伤残。
查看热门法律问答
你好,如果在投保期间人死亡,且投保十年了,那怎么退还
共3条回复>>你好,我发生了车祸对方是主要责任,我是次要责任
共3条回复>>2月小规模有收入,销售额7800/营业收入7572.81,增值税227...
共3条回复>>6月1号辞工公司叫我15号去拿工资,我15号没去拿现在过去拿能拿到工资...
共3条回复>>离婚后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共1条回复>>我们租了属于物业公司的店铺,房租突然涨了5万多是合法的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找律师:
周边律师:
区县律师: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2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