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南通律师 > 陈梅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一方隐瞒婚内购房,离婚后对方发现是否可以重新分割

作者:陈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9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陈某和蔡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19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陈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陈某定期给付蔡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21年,蔡某在作为陈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陈某付抚养费时,发现陈某现住房是其与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陈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蔡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陈某辩称,蔡某的起诉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15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住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原房屋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蔡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蔡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给付蔡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判决后,陈某、蔡某均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陈某所提的蔡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蔡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蔡某表示其作为陈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陈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蔡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陈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给付蔡某折价款一百余万,并无不当。综上,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陈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蔡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蔡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蔡某以陈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陈梅律师

陈梅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

136-0628-0183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