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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在哪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1-24 16:44:36 人浏览

导读:

房产抵押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抵押权的证明、房屋价值证明等其他材料。

房产抵押在哪办理

  一、房产抵押在哪办理

  房产抵押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了怎么办

  法律快车提醒,抵押物被债务人卖掉了处理办法是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人需要证明抵押财物被卖了可能损害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不动产抵押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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