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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1-17 17:37:58 人浏览

导读:

地役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是在通过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获取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地役权是需要经过登记使用的,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加大土地的使用率。

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一、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

  地役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三、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法律快车提醒,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当设立了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以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为需役地的地役权须一并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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