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消灭的条件
导读: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与他人签订地役权合同之后便拥有地役权,有了地役权之后,我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他人土地。那么,地役权消灭的条件是什么?怎样可以取得地役权?接下来,关于地役权消灭的条件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地役权消灭的条件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地役权消灭的条件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土地灭失的时候地役权便会消失。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地役权消灭的条件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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