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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办理不动产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7 14:17:15 人浏览

导读:

实践中,对于不动产的担保情况,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保护起来。那么,公民如何办理不动产担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民如何办理不动产担保

  一、公民如何办理不动产担保

  (一)申请。由于不动产担保权属私权,各国立法均规定,无论是不动产担保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涂销登记,还是顺位登记、预登记等,都必须由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不得依职权为之。

  (二)审查。一是实质审查主义。即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前,对申请材料中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形成过程,以及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是否相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予以办理不动产担保登记。如果因登记机关的审查疏忽,造成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与该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的,登记机关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是形式审查主义。即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担保在进行登记前,仅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表面审查,至于不动产担保的变动过程与登记之状态是否相符,登记机关不负调查职责。

  (三)公告。不动产担保登记前,是否需要进行公告?各国立法对此态度不一。《瑞士民法典》第970条规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州应公布不动产事宜,公布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但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或不动产登记法对公告问题却未作规定。

  (四)登记。无论是采登记要件主义,还是采登记对抗主义,各国立法均规定不动产担保的变动应当登记,只不过登记的效力不同而已。除登记内容外,许多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还对登记簿的纸张、不动产担保登记的位置,登记字迹的涂改乃至登记官员的选任与回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不动产担保必须办理登记吗

  不动产担保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不动产担保物权有哪些

  不动产担保物权是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民如何办理不动产担保的相关知识,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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