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否是法定物权
导读: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出台之后新设立的一种法定权利,满足不同群体作为居住权人的住房需要保障。那么此次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吗?居住权是否是法定物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居住权是本次《民法典》新增的权利,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居住权成为法定物权的一种,其具有物权的天然属性,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因此居住权对住宅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在内的除居住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除有权向住宅所有权人主张交付占有外。
第三人侵害房屋权利时,居住权人还可以物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性救济。首先,居住权的设立,仅针对住宅,且需要满足法定形式和程序——合同和登记;其次,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设立为例外,法律虽然没有直接禁止将居住权商业化,但居住权商业化目前来讲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其风险系数较大;第三,绝对禁止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原则上禁止将设立有居住权的住房用于出租,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要,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恶意通过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
(2)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
(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
从上面几点情况来看,居住权作为一项法定物权,能够保障人们的日常生活住房需要,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合法的使用和占有。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居住权是否是法定物权的有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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