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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民法典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14:18:14 0人浏览

导读: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也是体现立法者智慧,符合我国国情一项权利。居住权制度不仅解决了无房来人的居住保障问题,也可以很好得解决有房老人的养老问题,同时它还可以灵活应用于公民民事生活的诸多场景。那么,居住权民法典规定有哪些?以下就请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居住权民法典规定
  •   近几年,我国的民法学者提出了要借鉴移植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民法中的用益权、居住权等人役权制度,[①]并在物权法草案中首次把居住权作为与宅基地使用权、典权等并列的用益物权,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离婚一方可以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在此之前,居住权问题并没有真正进入人们的视野。当前我们正在制定物权法,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是否能够借此春风在我国重新焕发活力的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从罗马法及各国民法典看居住权  居住权为罗马法上人役权的一种,其出现晚于地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四种。用益权(usus fructus)指无偿使用收益他人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的权利。[②]使用权(usus)指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质加以利用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用益权包括使用及收益两种权能,而...
  • 物权法(现已被民法典代替)未规定居住权,居住权由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在生活中,我们拥有居住权也就是房屋的居住权利,而更多人关心的是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居住权人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的问题。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居住权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居住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各国法上的居住权大体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既是房屋所有人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的一种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处理自己的财产的一种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权人对社会、对他人的回馈。

      第二,居住权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在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第三,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因此,居住权以外的人一般不能享有居住...

  •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法对役权制度采用人役权、地役权二分体系

      《物权法》。居住权被包括在人役权中。而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根据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规定,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三种。用益权是指在保全物的实体的情况下使用、收益他人之物的权利,其产生之初,只是被家长作为一种处分遗产的方式,以遗嘱将某项遗产的使用权、用益权遗赠给他需要照顾的人,而保留所有权给他的继承人,在受照顾的人死亡后,继承人再恢复其完全的所有权。由于用益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除了终极的处分权外,几乎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都被用益权所吸收。因此用益权人享有广泛的权利,既可以自己使用收益物,又可以将物之用益给于他人或者出租、出卖给他人。至于“使用权”,则是指需役人(特定的人)及其家庭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之物按其性质加以使用的权利。与用益权的区别在于:“用...

  •  案情

      近日,小陈起诉了舅舅丁先生一家,理由是:1997年小陈15岁时,依据知青子女回沪落户的政策,将户口迁入了舅妈所有的A处私房。去年年底,小陈得知A处房屋动迁,向动迁组了解情况时,动迁组称小陈也属于安置对象。小陈认为自己是拆迁安置对象,所以对拆迁安置的B处房屋理应享有居住权,所以起诉了舅舅一家三口。

      庭审中,舅舅一家拿出了由小陈父亲亲笔书写,由小陈的父亲和母亲签名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小陈的户口迁入A处房屋只是作为舅舅帮忙小陈作为知青子女回沪后工作学习之用;小陈户口迁入A处房屋,舅舅是名义上的监护人,但小陈的所有事情都由其父母负责;关于住房,小陈不享受A处房屋住房权利,今后若舅舅一家A处住房有变动,不管小陈有否利益均由舅舅享受,小陈住房一切问题由其父母负责,所有事情都不能找舅舅一家的麻烦。该承诺书上记载的日期是在小陈户口迁入A处房屋之前的一周。

      舅舅一家称,当初就是因为小陈的父...

  •   居住权内涵十分丰富,在国际公约、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以及物权法等私法领域含义并不相同。在国际公约及宪法中,通常的表述是居住的权利,或称住房权、住宅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享有在其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居住的权利是指空间意义上的在什么地方停留的问题,是与迁徙相对应的在某一地方常住的状态,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是人身自由的重要内容。 国际公约中还有一种作为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意义上的居住的权利(又称住房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第六届会议,一九九一年)》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

  •  一、居住权的历史沿革

      居住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居住权的性质为人役权。人役权是指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四种。居住权制度在其他人役权如用益权和使用权中也有所反映。

      用益权,指无偿地使用、收益他人之物而不损坏或变更物的本质的权利。享有用益权的人被称为用益权人,物的所有人则被称为虚所有人。它产生发展的最初目的,是被家长用来作为处分遗产的一种手段,通过遗嘱将某项遗产的使用、收益权遗赠给需要照顾的人,使某些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特别是继承权被剥夺的寡妇或者未婚女儿有可能取得一种供养。由于用益权的目的在于维持用益权人的日常生活需要,故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包括房屋,都可以成为用益权的标的物。

      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照其性质加以利用的权利。如果此时使用权的标的物为房屋,则可供使用权人居住,也涉及居住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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