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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有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5 10:09:16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承租人如果要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时候,在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注意一些条件来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与承租人进行协商一些注意事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承租方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有效吗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承租方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有效吗

  一、承租方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有效吗

  有效的。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表示时,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

  但承租人享有优先权的条件有以下几点:第一,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因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没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谈不上法定优先购买权。第二,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除承租人自愿放弃外,出租人不得加以限制。即房屋租赁合同中优先购买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推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表示时,承租人才丧失优先购买权。第三,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要约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第四,同等条件下并且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即三个月)。

  二、优先购买权的简介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的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况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原三个月已被废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的价值

  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立法者确立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前,先买权人已于事实上占有、使用出卖的标的物,并在生产、生活上对其形成了一定的依赖。相比于第三人,出卖物产权变动与先买权人有更大的利害关系。法律作为利益分配的调节器,应坚持“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价值取向进行平衡,承认优先购买权,减化法律关系,防止先买权人生活发生较大变动,减少纠纷产生,“保护这一利益不但对个人而且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资财富的经济效益,以做到物尽其用。自由和效率是司法上的两个原则,但他们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促进的。就自由而言,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范畴的形成空间;就效率而言,应使物归于能最适于发挥其效用之人。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赋予特殊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以优先购买权,一方面保护了出卖人利益,另一方面可使先买权人基于原有的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扩大对出卖物的支配范围,并按自己的意志优化其使用方式,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效率。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承租方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有效吗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根据购买人一些相关买卖关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生活秩序,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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