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导读:
我们都知道,租房子的人对该房屋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这是说当房屋的所有人想要出卖房屋时,租房者可以优先购买,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如何确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仔细介绍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即先买权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有优先买受的权利,但并非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租赁合同需在履行期内;二是需在同等条件下;三是承租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由此可见,这种先买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该项财产出售时,权利人才可享受其权益。先买权人在标的物出卖时,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承租人当然可以选择放弃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告知出卖房屋的事实后,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是放弃优先购买权。
1、主要有共有入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
2、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
3、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当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系合法的承租人。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人。
4、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如何确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在租赁人告知要出售房屋后承租人如有购买意向,应该及时向租赁人提出以免错过了行使购买权。如果你还有其他任何法律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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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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