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医闹”需梳理医患关系
导读:
成都市卫生局和市公安局即将出台《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依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下简称《通告》),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将严厉打击“医闹”行为。不难看出,出台这样的《通告》,就是寄望于从制度层面,来彻底清扫“医闹”,同时,从制度建设层面,来解决好医患矛盾。
“医闹”群体在医患矛盾中找得“商机”,跑到医院,或是摆设灵堂,或是穿戴孝服,寻衅滋事,如此胡闹,无非就是为了让患者一方获得更多的医疗赔偿。而“医闹”之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给其他患者的正常就医造成不便,也侵犯到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权利。因 “医闹”从某种意义属于“灰色职业”,甚至可以说是“黑色职业”,当然要打击。而打击“医闹”,离不开医患关系的审视和梳理。
此次成都即将出台的《通告》规定,患者和家属除了可以通过向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外,按法律法规规定,还可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切说明,卫生部门也是旨在通过打造医患博弈的公正平台,来有效解决医患矛盾。同时,还致力于将医患纠纷置于法律的框架下来求解。
其实,要想让医患之间的利益博弈真正走向公平与公正,还有许多值得弥合的间隙,还要梳理好诸多关系。众所周知,受囿于医疗专业知识水平的局限,加上一些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在医患双方协商的时候,患者往往只能处于被动与茫然境地。在医疗事故的鉴定方面,当前又主要由医疗系统的相关机构来完成,而并非是民间独立的鉴定机构。这一切,都很容易造成在处理医患矛盾关系时,医疗机构很容易既是当事人又充当裁判者。这对患者来说,很有可能造成不公。
这些年,新的医改方案迟迟不能破冰出土,说到底,也是与各种利益关系未能得到很好的理顺有关。处理医患矛盾,说到底,也应该纳入这样的框架内来解决,而不能被某个特定利益主体所捆绑。由此,在依法打击“医闹”之外,如何最大程度地赋予医患利益博弈的公平与公正,改变患者话语权贫弱,使患者不至于陷入维权成本过高的境地,当前,仍然需要理顺医患双方、卫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责任关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最近这些年,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上看到一些医患纠纷,由于一些患者对于医生的不信任或者医生在接诊时有违规行为等,导致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为了缓解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矛盾,
医患关系与法律适用医患关系的产生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表现为医疗合同关系。合同的标的是医疗服务,因此,医疗合同是一种服务性合同。据此,医患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
【内容提要】医事法(又称卫生法)真相是属于民法的调解领域照旧属于行政法的领域,对此,国内学术界争议很大。从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的素质特性看,医患关连并不具备民事执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