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导读:
增值税是很多的经济活动都需要进行缴纳的,那么如果个人进行不动产销售的时候又要如何进行缴纳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4、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6、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的全部内容。在进行不动产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还需要多多注意一下纳税时间。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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