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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4 22:41:20 人浏览

导读:

(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单位和

(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5)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6)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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