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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业务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04:19:11 人浏览

导读: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一、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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