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导读:
只要税法在纳税人、行业、地区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条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案例1]
建设单位甲有一工程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这时,若施工单位丙与建设单位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建设单位甲支付给工程承包公司乙2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20万元×5%=10000元。
[筹划分析]
若工程承包公司乙与建设单位甲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320万元,再把工程转包给施工单位丙,完工后,乙向丙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这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乙应纳营业税(320-300)×3%=6000元。
[筹划结果]
因此,工程承包公司乙通过这种方式签订合同可少缴4000元的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则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适用税率的不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案例2]
南京峰晶实业公司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南京新陵建筑工程公司最后中标,于是,南京峰晶实业公司与南京新陵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
另外,南京峰晶实业公司还支付给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1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
10万元×5%=5000元。
[筹划分析]
若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筹划,让南京峰晶实业公司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210万元。然后,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南京新陵建筑工程公司。完工后,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向南京新陵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价款200万元。
[筹划结果]
这样,南京鲁风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
(210万元-200万元)×3%=3000元。
于是,通过筹划,南京峰晶实业公司可少缴2000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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