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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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8-30
12: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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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沪税流[2001]86号发布日期:2001年03月23日生效日期:各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沪税流[2001]86号
发布日期:2001年03月23日
生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以上政策适用于在辽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试点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
纳税人,自各地区实施之日起执行。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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