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优惠 > 行业优惠 > 农林牧渔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三)

农林牧渔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1 01:32:32 人浏览

导读:

11.农发行购置房地免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征契税。(财税字[1998]123号)12.贫图农户新建住房免税农村烈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
11.农发行购置房地免税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办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征契税。(财税字[1998]123号)

12.贫图农户新建住房免税

农村烈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8条、国发[1987]27号)

13.农民新建住宅减税

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条例第5条、国发[1987]27号)

14.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87)财农字第206号)

15.灾民、移民建房免税

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