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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1 01:29:19 人浏览

导读:

1.农房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2.农业生产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3.土地改造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一10年;(条例
1.农房免税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

2.农业生产用地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3.土地改造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一10年;(条例第6条)

4.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5.水利设施用地免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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