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导读: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几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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