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导读: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么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款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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