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税务登记证注销程序
导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在国、地税办理注销手续。可在国地税实行联合办证后,由于纳税人只有一套国地税盖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为了解决此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57号)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国税发【2004】第057号中强调了原发证机关负有收缴原登记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非发证机关不得收缴发证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这种情况,联合办证的企业到地税分局注销,所有的证件被地税分局收缴,国税分局注销时,无任何证件和手续,只是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联合办证企业的注销可能对某些基层来说,是个新遇到的问题。
但是,可“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如何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一个统一的程序和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在注销时,又一般是到基层分局办理,不在办证大厅办理。笔者建议,我省能否国地税联合发文,规范联合办证的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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