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期间查增的所得适用什么税率
导读:
2006年设立的外资企业,目前仍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减半征收期间,如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查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其适用税率是否还可以按减半征收计算应补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一条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法规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上述规定对这部分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只原则性规定“按法规补税”,税率适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内地税[2006]180号)规定,“(六)减免税企业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问题”中明确规定:“对于税率减征的情况,应将查增额与原应纳税所得额合并后,仍执行优惠税率”贵公司在计算这部分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补缴税款时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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