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适用税率
导读:
我厂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粉煤灰,有人认为粉煤灰属于建材产品,可享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也有人认为应该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究竟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规定,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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