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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转嫁不影响计税税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14:07:41 人浏览

导读:

税费转嫁不影响计税税基某银行因机构收缩,撤销了某县原支行。在处置该县原支行闲置房产及土地(为划拨土地)时,根据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置房产、土地所有的应交各项税费(包括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一律由购买方承担,合同成交价为97万元(房产及土
税费转嫁不影响计税税基某银行因机构收缩,撤销了某县原支行。在处置该县原支行闲置房产及土地(为划拨土地)时,根据与购买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处置房产、土地所有的应交各项税费(包括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一律由购买方承担,合同成交价为97万元(房产及土地原始成本价为90万元)。购买方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20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所以,对银行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其纳税主体应当是银行本身,税务机关只能针对银行征税。至于该税收最终由谁负担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

  在本案例中,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等应属银行承担,但合同约定由购买方代为支付,并且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含税收入额,所以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但对土地出让金按法律规定究竟应当是哪一方承担?

  根据土地出让金征收的有关规定:对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且规定:用地者无权处理,必须要报政府审批,由转让关系中的受让方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土地出让金的法定缴费义务人应当是原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并且由其在转让时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所以,土地出让金也仍然是属销售方应当承担的费用,该费用应当组成销售方的计税收入。

  由此可见,组成银行的计税收入应当为:(97 20)÷(1-5.4)=123.68(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05.29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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