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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21:05:31 人浏览

导读:

问:我单位为外资企业1、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单位可以为雇员提取退体保险基金在税前扣除。我单位是根据当地标准向社保机构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在交纳养老保险的同时,也要求交纳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那么,我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这两种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

问:我单位为外资企业 1、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单位可以为雇员提取退体保险基金在税前扣除。我单位是根据当地标准向社保机构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在交纳养老保险的同时,也要求交纳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那么,我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这两种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我单位提取并缴纳的医疗保险按规定也可以税前扣除。但我单位将医疗保险在福利费中列支,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多列支一部分福利费?也就是说,是否可以列支超出工资总额14%,但不超过本年列支医疗保险的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您企业的退休保险基金是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且包含失业金,则可以在税前列支;否则不能税前列支。所以,根据您问题中的的描述,您企业所缴纳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能在税前列支。 另根据以上规定,除您提存的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以外,您当年实际扣除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所以,根据您问题中的的描述,您单位提存的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以外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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