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所得税节税策略――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节税策略
导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利用四项基本原则有利于节税:
第一,所得的纯收益原则的节税策略
所谓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是指在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准许扣除为取得所得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项原则的节税的基本策略是,在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膨胀成本、费用、损失,合法地使之极大化,从而尽可能冲减收入总额,缩小应纳税所得额,每缩小100万,就可节税33万。
第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节税策略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采用应收、应付、待摊、预提等方法进行帐务处理。凡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此项原则的节税的基本策略是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从而有效合法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
第三,独立企业原则的节税策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利润归属计算,按照独立企业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帐册,以显示其财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构、场所。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划开,单独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
独立企业原则给节税者提出了两大节税思路: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轻的地区。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节税手法。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帐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这样节税必须具备三个前提:第一,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避税,而不是节税。第二,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负较轻的目的,否则是“逆向节税”。第三,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有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损失加以弥补。
第四,财务调整权原则的节税策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税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换句话说,当某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务部门的办法对企业财务作出调整,按税务部门的调整后的财务帐计算纳税。
这种调整权,给企业节税带来的机会是:当企业按正常财务处理办法依法纳税比按税务调整后的纳税额还要多时,企业就可以按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办法处理企业财务,从而主动“引诱”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整权,达到节税的目的。此税节税方法有两个条件:其一,税务部门的调整后的计税方法对企业有利,特别是税务部门有企业“内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其二,不被税务部门认可的财务处理办法与原财务处理办法相比不导致企业内部核算的失控和混乱,而且这种调整是企业主动有目的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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