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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筹划方法 [3]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0 15:45:53 人浏览

导读:

财产转移避税筹划法财产转移避税筹划法即跨国纳税人基于避税目的,而将财产在国际间进行迁移。跨国纳税人之所以要通过财产的国际迁移来避税,原因亦在于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跨国纳税人为在纳税上避重就轻,势必会利用各种差异。例如,与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银行签
财产转移避税筹划法

  财产转移避税筹划法即跨国纳税人基于避税目的,而将财产在国际间进行迁移。

  跨国纳税人之所以要通过财产的国际迁移来避税,原因亦在于各国税负水平的差异。跨国纳税人为在纳税上避重就轻,势必会利用各种差异。例如,与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银行签订收入和财产信托或受托协议,造成法律形式上收入或财产同原所有人的分离,可以避免在居住国缴纳与这部分财产有关的税项;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资本利得的免税规定,将流动性收入转成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资本性收入,可以逃避就这部分收人的课税;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对某些常设机构的免税规定,通过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而将收入、财产转到该常设机构名下,也可达到避税的目的;在避税港(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课税的国家或地区的通俗称法)开设各种形式的招牌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而将收入、财产汇集到招牌公司名下,可以得到"人为的"税收利益等等。

租赁避税筹划法

  租赁或利用租赁是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它不但可以得到税务方面的优惠,还可以使租赁企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纳税额。所以,跨国纳税人就利用它进行国际税务筹划。例如,某跨国纳税人将本应对子公司直接投资的资产转为租赁形式,这不仅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额,又可在有关国家享受到租金税收减免的优惠。若这个跨国纳税人所在国为欧共体国家,那这种租赁形式应为融资租赁,把获得的收入由一般利得转为资本利得,还可享受到减免税负的优惠。若采取杠杆融资租赁,除了以上好处外,还可以利用财务杠杆作用获取税收受益。因为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提供取得资产所需的10%一40%的资金,而其余部分则以无追索权为依据从金融机构债权人那里借入。资产所有权带来的全部税收受益归出租人所得,即使出租人在租赁中只占10%~40%的产权。这种财务杠杆作用为出租人创造了比按比例得到的税金节减额更高的收益。

  借助于各种租赁方式可以将货物置于别人的支配之下,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工业、商业或科学设置的租赁。近年来,国际社会较流行这种避税法,且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这给各国国内和国际税收领域带来了一连串新的问题。在这些新问题面前,老一套税收立法显得束手无策,现有的税收协定范本也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所以该领域成为当前国际避税活动的一个新的乐园。

  长期以来,没有受到重视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租赁,从本世纪60年代起,脱颖而出。30年来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国内和国际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已成为独立门户的新行业,并拥有一大批为之提供服务的会计师、银行家和律师等。

  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永久拥有的可供自己使用的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与此同时,另外的企业出于短期目的急需这批设备,此时,双方可以融通一下,以临时性非正式方法满足后者要求。在承租人的短期需要出现某种规律的时候,这种需求就成为设备的固定出租人进行活动的基础。

  租赁也可以成为推销商品或提供商业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生产先进技术设备制造商的客户,可能宁愿租赁这样的产品而不是购买它。同样,在运输领域中,一个企业可能宁愿租赁集装箱而不是去购买集装箱,宁愿租赁卡车船舶而不去请求运输企业为其服务。

  租赁除有融货融物的作用之外,还有财务上的好处,并还有其他妙用。可以把它当作一种手段,在同一集团内部将一个企业的资产光明正大转移给另一企业。出于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种租赁就是租赁避税筹划法。这种避税产生的根源在于在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中谁可以要求折扣,谁又可以扣除成本,谁必须承担损失风险。一种国际上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一个公司购置一项资产,比如以借入资金购买并将其按尽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再租赁给另一联营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能获取双重税收上的好处:一是A国出租人和B国承担人都得以扩大折旧,作为扣除避开所得税;二是除了折旧外,通过租赁业务,有权享受对投资的税收鼓励。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用武之地。

利用税收协定避税筹划法

  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都要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优惠,而且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这便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财务安排开辟了新的领域。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跨国纳税人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

  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类做法: 第一类:直接传输公司。例如,K、L两国之间未订立税收协定,但都分别与M国订有双边互惠协定。K国的甲公司要向L国的乙公司支付股息,乙公司就在M国组建丙公司,由甲先把股息支付给丙,再由丙支付给乙。丙公司就是一个传输公司,它好像一个输送导管,使股息迂回于M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第二类: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沿用上例条件,不同的是L、M之间也没有税收协定,但M国规定:丙公司支付给他国公司的投资所得允许作为费用扣除,并按常规税率课征预提税。这时L国的乙公司在同样与L国订立税收协定的N国(该国对所有公司实行优惠政策)建立丁公司,甲公司先把股息付给丙,丙再付给丁,由丁付给乙。采用更加迂回的策略使丙公司的所得可以大量扣除乙公司投资的支出,又使其在M国缴纳的预提税可在N国得到抵免,还使丁公司的收入享受优惠待遇。丁公司则被称为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

  第三类: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许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都有这样的规定:享受预提税优惠的必要条件是该支付股息的本国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德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惯例就是将这一比例定为25%。这样,非缔约国纳税人则可以精心组建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税负。假若我国的跨国公司拥有在德国的全资子公司,中德两国之间签有一般性税收协定《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那么,该跨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先组建五个子公司,分别注明拥有德国子公司少于25%的股份,从而在中德之间的税收协定中享受优惠待遇。

分支机构避税筹划法

  对跨国避税者来说,利用分支机构可以产生以下有利的避税效果:

  (一)总机构(包括总公司、总经营机构)直接控制经营活动,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减少填报账表、审计账目和遵守公司法等各方面麻烦,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财务资料。

  (二)可以免缴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

  (三)没有或者可以减少劳工及职员参与其他活动,碰到机会时,可以较为容易地实现转让定价。

  (四)可以避免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五)在股份资本中,不会像子公司那样对外国参股有最低额和高比例的要求,企业也无需有当地股本或董事。
  (六)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将税后利润转移回国。


  (七)可以利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有利形式,比如免税法等。

  (八)总机构对国外分支机构负法律责任。

  (九)国外新建机构或企业在初期发生亏损时,可以冲减总机构的全球利润。

国际避税地避税筹划法

  国际避税地的概念很难一言以蔽之。它的英文叫Interna-tional tax heauen,是税收避难所的含义。借用一位国际税务专家的话概括为:"避税地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而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避税地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纯国际避税地。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即不征
直接税。

  属于这一类型的避税地目前世界上有: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新赫布里底、特克斯和凯克斯、新喀里多尼亚、格陵兰、索马里、圣皮尔和密克隆。

  (二)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 国家和地区。

  这类地方有:安哥拉、安提瓜、巴林、巴巴多斯、以色列、英属维京群岛、列支敦土登、荷属安德列斯、蒙特塞拉特群岛、圣海伦娜、人岛、斯瓦尔巴群岛、瑞士、澳门、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利比里西、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

  这类避税地征收某些直接税,但税率低,税基窄,因而税负轻。又称为普通避税地,是国际避税中经常使用的避税地。

  (三)实行正常课税,但提供某些税收优急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地方有:加拿大、希腊、英国、卢森堡、爱尔兰、荷兰、菲律宾等。

  这些国家税制完备,税率也不低,之所以称之为避税地,是因为它们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了极大的税收优惠条件。如:希腊以海运业和制造业、英国以国际金融业、卢森堡以控股公司、荷兰以不动产投资公司而成为特定经营形式的著名的国际避税地。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的手段主要是建立基地公司,也叫招牌公司,起减轻税负的基地或中介作用。

  在国外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大量文献中,基地公司是一个常见词汇。这个概念的系统论述是由威廉·吉本斯于195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的第一篇文章中提出的。基地公司被解释为基地国概念中的一个要素。吉本斯指出:一个公司的外国基地是一个对其国内法人得自本国之外的来源收入,只征收可以忽略不计的所得税或资产税,或干脆不征这类收入税的国家,这种国家被称为基地国;出于与第三国经营的目的,而在一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或其他责任公司称为基地公司。基地公司实际上是受控于高税国纳税人的建立于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其经济实体仍在其他国家。绝大部分基地公司在避税地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仅租用一间办公室或一张办公桌,甚至仅仅挂一张招牌,这种公司还被称 为"信箱公司"或"纸面公司"。

  基地公司的避税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把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

  假如A国设有母国公司M,B国设有子公司ml,C国设有子公司m2。ml或D国非关联公司(d)的产品实际上是直接运送到m2对外销售的。在E国设有基地公司E。它们之间的经济活动关系,实际上m2直接接受来自m1和d的产品,但是这样难于避税。于是在账面上制造了一个e,先由ml和d向e出售产品,这时价格是低价或平价,是真实价格,然后,再由e加价售给m2,这就成了虚假的高价产品。这部分价差形成的利润就沉淀在了e公司的账上,而E国为避税地,税负低甚至是无税的,因此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二)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

  在这种方式下,要求子公司将所获得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到基地公司,以达到避税目的。

  例如,一家美国子公司若如实地支付给其香港母公司的股息则要缴纳税率为30%的美国预提税。为了避免这一预提税缴付,美国的这家子公司在荷兰建立一家对其拥有控股权的公司,由于美国与荷兰之间有税收协定,当美国子公司再向荷兰控股公司支付股息时,只需按5%的税率在美国缴纳预提税,而荷兰对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不征税。

  再如,设在避税地控股公司并不仅仅被用于持有筹集来的收入,它常常是介于最终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中继站。避税地公司利用自己有利的免税条件,可以发挥一种转盘作用,通过把筹集来的资金再投资,可以赚到新的免税收入。控股公司的收入不仅限于股息,还可以有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

  (三)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

  由它们收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和贷款。而实际上,款项的借出、许可证的发放、劳务的提供与货物的出售均在别处。

  (四)基地公司作为海运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海运收入减少或避免税负。海运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无需在同一国内,注册地又可以是第三国。从减轻负税的角度考虑,许多船舶悬挂方便旗帜(Flags of Convenience)。所谓方便旗帜是指那些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政府除了收取一部分注册费外,对挂旗船并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已成为船舶避税地的最佳选择。

  (五)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

  在大部分国家,信托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并且对这种信托法律关系的存在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然而在一些避税地,信托则可以作为法人存在,并允许一项信托长期存在,如列支敦士登。在另一些避税地,允许建立信托,但无信托法规,因而信托也可以无限期存在,如海峡群岛。

  在高税国的纳税人可将其财产或其他资产委托给避税地的一家信托公司或受托银行,由其处理财产的效益。跨国纳税人利用信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财产所得和转让资产产生的资本利得的税负,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还可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借此来规避在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另外,还可以使基地公司采取以下公司形式:

  (1) 投资公司。以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公司。

  (2)金融公司。为跨国公司内部的借贷充当中介人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投资。

  (3)专利持有公司。主要经营内容是提供和转让各种专利权。

  (4)贸易公司。它是专门从事货物或劳务贸易以及租赁业务的实体。

  (5)受控保险公司。在跨国公司内部,为其公司集团成员提供保险和
分保险业务。

  (6)离岸银行。是由高税国居民在避税地建立的以海外投资为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离岸基金和以所在国非居民为业务对象的离岸银
行。

适时对策避税筹划法

  适时对策是适当地将收益和费用的结算日期滞后数日或提前数日,由此达到避税目的。但一般来说,这种避税方法所带来的避税额,其实质意义并不是税金支出的减少,而是由适当的合法的利用某种日期之间的时间差,相应地增加或减少的一种利息收入或支出。例如,企业所得税计算标准是企业所得,通常企业所得是以一定的事业年度单位进行计算的,亦即月初至事业结束之日即月末这一期间来计算企业所得,在此基础上确定征收额。作为避税政策,国外有些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在征得税务部门同意之后,将销售收入计算截止日提前至每月20日,而最后一个月的销售收入作一定的调整之后进行年度的损益计算,由此带来一些避税效果。因此这种避税需要经过慎密的计划,尽可能将支付转化为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如企业买免税国债券,将国债券支付给职工。又如给职工提供福利性实物等;二是通过子公司转移支付,将税负较高的所得分散支出,转移到避税或税轻的支出;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给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合作伙伴,从而分散所得。

  在免征或低于所得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的国家,跨国纳税人应及时调整财务决策和会计政策,尽力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化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在一般发展中国家,设有特别的资本利得税。而在发达国家,为达到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的目的,对资本利得采取轻税或免税的政策。跨国纳税人在进行股利分配决策时,应对此予以关注。

费用否定避税筹划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费用摊销调剂成本和利润,或通过费用转移,否定费用,以规避一些特殊征税的费用。跨国纳税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计价和摊销方法。

  例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的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企业应把长期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尽量平均分摊在各期中,使其所获利润平均,不会出现某阶段纳税过高的现象;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中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有效地减轻纳税负担;在不同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也有利于税务筹划。

  又如,有些费用如交际费、保密费等,许多国家是要征税的。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为了进一步发展,这部分费用都不得不越来越大。为此,企业可将这部分费用按每人的经营业绩作为包干一次性交付,税收的征管对象便转移到个人;企业也可以把交际费用等计入制造成本。通过这些方法,最终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临界点避税筹划法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对不同纳税人、征税对象的税收负担总有有失偏颇之处,这就给纳税人留下选择临界点的余地,最终达到增资节税的目的。

  企业的经营中存在着大量临界避税法。由于同时存在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一笔企业所得无论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到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对企业来说,往往在流转税问题上也有同一种流转销售交纳两个完全不同的销售税,也有一个避税临界点问题。企业在合营、联营、信托过程中,也有一个临界避税筹划。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寻找最佳税负,借以保护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

  例如,独资、合伙企业由于所有者对其负无限责任,一般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只交个人所得税。某跨国纳税人决定在加拿大投资,假设该项目预计年盈利30万美元,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3.7%,那么是成立公司,还是组织合伙、独资企业呢?若选择后者,则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其税后净得利为30×(1-43.7%)=16.89万美元。若选择前者,则被课征公司所得税,其税后净利为30×(1-38%)=18.6万美元。如果公司将净利全部分配股利,接受股利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净得利为18.6×(1-43.7%)=10.47万美元。前者比后者显然少得利润6.42万美元。纳税人当然选择低税点,不组建公司。
(pc19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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