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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地概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4 00:18:51 人浏览

导读:

一、国际避税地的概念对于国际避税地,有狭义和广义的解释。狭义的解释指的就是纯粹意义上的避税地,是指那些没有直接税收管辖权,即对个人和公司不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以及净财富税、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国际避税地的概念,可以包括这样几层意思

  一、国际避税地的概念

  对于国际避税地,有狭义和广义的解释。狭义的解释指的就是纯粹意义上的避税地,是指那些没有直接税收管辖权,即对个人和公司不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以及净财富税、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国际避税地的概念,可以包括这样几层意思:①国际避税地是指那些不征收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所得税、财产税等的国家和地区。②国际避税地是指那些规定有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③国际避税地是指那些直接税税率比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国际避税地又称国际避税港,它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在本国或本地区划出一定区域和范围,也可能是全部区域或范围,鼓励吸引外国资本来此投资以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在这些区域里,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

  二、国际避税地的特征

  (一)有独特的低税结构

  有独特的低税结构是国际避税地的最基本特征。税率低、税负轻或者是根本无税,才能对投资者产生吸引力,才属于提供避税的地方。低税不但是指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税收负担轻,最重要的是直接税的负担轻。对于跨国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是直接税的负担。因为间接税往往可以转嫁,间接税的税收负担的轻重最多只能影响到产品的竞争条件。而直接税不同于间接税,本身不易转嫁,负担的轻重直接影响到跨国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只有税收负担较轻,才能像磁铁一样吸引外部资源。

  (二)税制结构单一

  在各个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中,一般税制结构都非常单一。主体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在纯粹的避税地中,根本无税制可言),常见的对流转额课税几乎没有,偶尔有商品的进出口也放得很宽。当然,更重要的是无论哪一种税,税率水平都极低,有的甚至只具有象征意义。

  (三)征税范围的区域性和明确性

  从目前世界各种类型的避税地来看,其范围并非必须是一个主体国家的全体。避税地范围大的可以是整个国家,小的则可以是一个海岛、一个港口城市、一个出口加工区、一个经济特区。但无论避税地范围有多大,都清楚地划出了避税区域,避税范围有很强的明确性。这使得纳税人十分明确,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投资经营,可以获得免税或减税。无论区域的大小,都实行统一的低税制度,以吸引人们定居和投资,借以刺激经济的繁荣。

  (四)侧重对跨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

  实行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并非是盲目的。尽管有的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但大多数避税地的税收优惠还是侧重于跨国投资者,并且提供税收优惠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没有哪两个国际避税地的优惠内容是一样的。

  (五)纳税人移动的便利性

  国际避税地必须是方便纳税人进出的。首先,地理位置具有便利性;其次,交通、邮电通信具有便利性;最后,法律法规要具有便利性。纵观国际避税地的地理分布,一些重要的避税地几乎都离美国、西欧、东南亚等地不远。便利的交通、邮电通信条件,为跨过纳税人更周密、更迅速地获得各种信息、资料,安排国际税收计划,进行国际间的纳税筹划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此外,避税地的各种经济、行政立法,也都制定了对吸引外国投资、生产经营等极为便利的条款,以使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地的获利行为和避税过程中得到法律上的保证和庇护。避税地还为金融组织和机构提供方便,在避税地,外国银行开展业务不受当地政府监督。银行管理条例比较松,银行开支费用低,因而许多的金融组织和机构愿意到避税地设置机构,开展业务。

  三、国际避税地的分类

  (一)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

  这种国际避税地是指除了征收少量的间接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外,完全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直接税的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主要包括一些岛屿国家或地区,例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新赫布里底、特克斯和凯克斯、新喀里多尼亚、格陵兰等。

  (二)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

  这种国际避税地是指实行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同第一类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相比较,第二类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特征没有那么明显。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一般的所得税等直接税,但税负较轻;或者是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税负(不论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较轻;或者对本国居民按一般税率征税,对外国纳税人按照较低的税率征税,使外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低于本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类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包括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巴拿马和香港等。

  (三)不完全的或局部的国际避税地

  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实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有一些特殊税收优惠或规定,或在国家的某一地区实行这些优惠政策和规定。从形式上看,其税种的设立和税率的高低与大多数国家没有多大差别,但为了刺激本国经济的发展,吸引外国资本到本国投资,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外商不仅可以通过这些税收优惠直接获得好处,还可能利用它们达到逃避有关国家税收负担的目的,从而使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国际避税地。这类避税地包括希腊、加拿大、卢森堡、马来西亚、新加坡、澳门、荷兰、菲律宾等。当然,这类国际避税地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避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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