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缴个税视乎签约合同
导读:
张教授致电12366咨询台反映,他和李教授同是某高校聘用的退休老师,不同的是李教授与高校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张教授则只签了简单的协议。2人在6月份取得的收入同为6000元,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却享受了不同“待遇”的计税方法。张教授按“劳务报酬”计缴了900多元的个税,而李教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了53 5元个税。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最新文件则进一步明确: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另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若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只需就现任职单位发放的工资按照现行“工资薪金”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张教授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缴(6000-6000×5.5%)×(1-20%)×20%=907元个税;李教授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缴(6000-1600)×15%-125=535元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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