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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能不能按家庭综合征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09:21:08 人浏览

导读:

个税改革事关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一直备受关注。然而从目前国务院公布的改革方向看,改革依然停留在提高个税起征点和调整级次、级距这些“小修小补”的层面,学界一直推崇的按家庭征收的综合税制取代目前按个人征收的分类税制的做法却并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个税改革事关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一直备受关注。然而从目前国务院公布的改革方向看,改革依然停留在提高个税起征点和调整级次、级距这些“小修小补”的层面,学界一直推崇的按家庭征收的综合税制取代目前按个人征收的分类税制的做法却并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只闻楼梯响,不见有人来”的个税改革在2011年的“两会”前后终于有了一些眉目。今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将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之后,3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确定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及调整级次、级距的改革方向。

  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个税法修正案具体的出台时间以及起征点的具体上调幅度等关键信息至今没有公布,因此2500元、3000元、5000元等各种猜测版本也不期而至,舆论对此也颇多议论。尽管当下个税改革的主要精力都放在起征点问题上,但实际上起征点的上调只能起到缓冲的治标作用,中国个税的根本问题在于整个税收征收模式上。

  综合税制是世界潮流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有3种征收模式,即分类税制、综合税制、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中国目前采用分类税制,即按照所得的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按月或按所得发生的次数征收。对包括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在内的11个征税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税率。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简单、快捷、征收成本低,但缺点是无法照顾到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生活负担。

  税法问题专家刘福元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正是由于分类税制是一种能让政府“偷懒”却不够公平的税制,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综合税制。综合税制以年而非月为纳税时间单元,以家庭而非个人为纳税单位。对工薪族来说,领工资就纳税,但领工资时的纳税是雇主对个税的预扣代缴,每个财税年度的个税自主申报才是正式纳税,对发工资时预扣的个税多退少补。

  按家庭征收个税更公平

  一直以来,独立学者、媒体评论员刘植荣都在为个税征收模式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改革鼓与呼。刘植荣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单元,是全体家庭成员收入共享、支出共负的财务共同体。从法理上说,征收个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贫富差距,但贫富差距并非来自个人收入,而是来自家庭收入,因为家庭贫富与劳动者所扶养的家庭人口数有关。所以征收个税必须考虑家庭负担,让家庭负担重的人少交税,让家庭负担轻的人多交税,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必需品开支,这才是让穷人活得体面有尊严的制度安排,也更符合税收的公正透明原则。

  刘植荣还举了几个例子。比如一个5口之家,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父母、老婆、孩子和自己,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175元。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也就是人均20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都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0000元的反而不纳税。

  再比如说,一个作者用两年时间写一部书得稿酬19200元,相当于每月收入800元,作者仍须缴纳个税,而且是14%的比例税,与月工资为7000元的最高税率相近,这就很不公平。

  还有从事建筑、装潢等行业的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甚至一两年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但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由于个税是累进税率,按一个月计征要适用更高的税级、税率,这就要多缴很多税。

  此外,因为是家庭年收入,包括礼品、奖金、资本收益等一切所得,只要是通过银行账户获得的,都能够查到,从而减少了征收漏洞。

  按家庭征收个税不但在收入衡量标准上更公平,在支出衡量标准上也更合理。即每个家庭都可将其基本生活必需开支列入免税项中,比如孩子的学费、家人的医疗费、租房费用等,这些支出都可以部分从纳税额里扣除。毕竟同样的收入,丁克家庭与需要抚养孩子的家庭的刚性支出是不一样的。把同样一笔收入用在旅游消费上的家庭和用在为家人看病上的家庭理应有不同的纳税标准。这样的个税体制才更加公平合理科学,也更人性化,更能够将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的特质发挥出来。

  另外,从我国国情来看,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确定税制改革时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是该项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因此,如果只是不停地应民众要求单纯提高起征点的话,会导致政府个税收入不断下降,尤其是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果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上的话,那这些地区将失去95%以上的纳税人口,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也一直担心这样做会使得“纳税人口太少,不利于培养公民意识”。如果只是提高到2500元,则给穷人减负的效果又十分有限。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则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尴尬。

  美国个税制度复杂却公平

  美国的个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比较完善的,我们不妨来参照一下。刘植荣介绍说,美国联邦政府早在1913年就建立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其中个人收入指的是家庭一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工资、营业利润、股票收益、基金利息、小费、佣金等等,也包括投资房地产一年内的收入,超过一年按资本收入税率另计。

  在美国,即使有1美元的收入,也要纳税。在年度报税时,会有各种免税项,这相当于对家庭的福利补贴,如赡养费、儿童抚养费、学费、慈善捐款、自由职业者业务开销减免等等,报税时要把这部分免税额从总收入里扣除,剩余部分才是应税收入。

  对美国工薪族来说,个税在领工资时由雇主预扣代缴。雇主要在每年的2月1日前交给雇员一份“W-2表”(上年度工资和所得税证明),上面列明各种收入和扣税额。

  每年4月15日前,纳税人要把正式报税表提交国税局,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和收入来源,纳税人选择不同的个税申报表。最常用的是比较简单的“1040表”,表上有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身份和抚养的人口数、全年境内外总收入、各种免税额、总收入减去免税额后的应税收入、应纳税额、领取工资时预扣税总额。如果应纳税总额大于预扣税总额,则补交欠税额;如果应纳税总额小于预扣税总额,多收的税款由国税局退还给纳税人。

  对一些收入低、负担重的家庭来说,通过家庭报税还可以实现“零纳税”甚至“负纳税”,即政府用倒贴个税的形式对贫困家庭给予福利补贴。根据美国税政中心发布的研究报告,2009年度约47%的美国家庭无需交纳联邦个税。而以2010年联邦个税申报为例,如果一个四口之家的年收入低于50000美元并且有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这个家庭就是“负纳税”。[page]

  由此可见,在美国收入越低、家庭人口越多,政府倒贴的个税也越多,这样才能让那些低收入的困难家庭能够体面地生活。

  按家庭征收个税其实并不难

  按家庭征收综合税制的优点非常明显,不过总有些专家认为我国当前国情特殊,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理由主要有3点:一是“缺乏技术论”——税务部门缺乏纳税人真实有效的信息,无法建立电子稽征平台,而目前税务部门还无法独自获得这些信息,只有国务院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规定,才能在部门间共享;二是“缺乏渠道论”——美国等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对个人所有收入统一纳入征税,是因为其国民收入主要都通过支票或银行卡等渠道获得,现金支付非常少,但我国许多劳动者的收入是采取现金交易,包括大量的“灰色收入”也都是如此,税务部门因此很难捕获这些收入信息,这会使得综合税制改革徒有其名;三是“缺乏意识论”——富兰克林有句名言是“世界上不能逃避的只有两件事情:死亡和纳税”,可见美国老百姓心中的主动纳税意识已经根深蒂固,个税申报也是美国家庭非常重视的年度功课之一,而且美国税法的执法力度也相当大,因此在美国很少有人会故意违反规定。然而我国的税收长期偏向间接税,个税也一直是由企业代缴代劳的,绝大部分老百姓没有自主申报纳税的意识,加上我国纳税人口基数庞大,盲目进行个税综合改革,反而会造成征收混乱。

  然而这3个说法都经不起推敲。“如果说当前税法规定不够细致,那加速立法就是了;如果说收入信息无法共享,那只要建立全国联网的数据库,共享一下就好了,技术上又没什么困难;如果说老百姓没有申报个税的习惯和观念,那就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和逾期未报的惩处力度,老百姓慢慢就习惯了。其实中国现在已经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执行年度自行申报报税了,也没发现出了什么乱子。至于“灰色收入”的问题,按照目前的分类征收,也同样征不到,这不是拒绝改革的理由。”

  “关键是要敢于跨出那一步,总是前怕狼后怕虎,那个税改革永远只能停留在起征点上调多少这些细节问题上。”刘福元律师说道,“马上就按家庭征收个税,的确有难度,但事在人为,改革开放这么困难不都走过来了吗?再说一百多年前压根还没有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系统,人家国外就已经这么做了。如果我们政府真的想去推动这项工作的话,又有什么难的呢?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了,许多东西都已经和国际接轨了,税制改革为什么不能接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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