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导读: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依照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或者因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而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天,是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其受案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行政相对人对其不服的,比如对拘留的行政处
2008年07月16日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其他组织。具体而言: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具体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则该税务机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