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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12 18:56:49 人浏览

导读:

对于纳税人来讲,在交税的时候要了解一下税费交纳的标准和相关的制度,政策,税务行政复议是需要当事人对于相关部门的审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去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那么税务行政复议是怎样?现在法律判决书内容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对于纳税人来讲,在交税的时候要了解一下税费交纳的标准和相关的制度,政策,税务行政复议是需要当事人对于相关部门的审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去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那么税务行政复议是怎样?现在法律判决书内容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税务行政复议是怎样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机构是哪里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是怎样的相关介绍,对于税务行政复议要了解一下相关的程序,提前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件,要了解一下具体的办理手续和相关的方法,维护好自己的个人权益,对此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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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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