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导读: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房产的租金收入或房产的计税余值两种,房屋的利用方式是以经营自用的,其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的进行征收,当房屋的利用方式是出租的,则按照租金收入的征收标准进行缴纳。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房产税一年一交,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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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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