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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防跳槽能留一半年终奖年后发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07:27: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单位想通过扣押年终奖的办法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使职工不离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次年五月份发也不妥当。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

  核心内容:单位想通过扣押年终奖的办法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使职工不离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次年五月份发也不妥当。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只要规定年终奖也是按考核周期兑现,就应在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张鑫(化名)目前在浙江一家传媒集团工作。和许多单位不同,他平时的薪水和待遇并不出众,但是每到年关,他就会成为让周围朋友和亲戚羡慕的对象,除了五花八门的购物卡和消费券,还有四万甚至更多的奖金。

  张鑫到现在这家单位已经工作两年多了,“如果已经是正常入职的人,干满第一年,估计也能拿到四万的年终奖,几乎算是一年工资的一半。”有人戏称,他们每年年终奖光扣掉的税额,就可能比很多单位发的年终奖还要高。

  面对每到年终突如其来的一笔“巨款”,张鑫他们看得很淡,觉得这无外乎是单位将工资分成了几份,其中一部分正好是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了而已。他们觉得,年终奖是自己应得的待遇。

  不过,这笔钱并不是一次性直接付给他们的,每年的年终奖都是分两笔发,过年前发一半,年后再发另一半。不过这两年,年后的那一半年终奖发的时间越来越往后延,基本都要到第二年的五月份了,第二笔钱才会发到大家手上。

  单位这样做的目的,无外乎是担心员工们会在年底拿到钱就辞职跳槽。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不光是张鑫他们的单位,靠年终奖金来绑住员工的腿脚,减小年底跳槽高峰所带来的影响,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公开的“潜规则”。

  但是这种潜规则真的合理吗?

  年终奖不是“留人奖”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天册律师事务所胡泉律师表示,单位想通过扣押年终奖的办法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即使职工不离职,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次年五月份发也不妥当。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只要规定年终奖也是按考核周期兑现,就应在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胡泉律师提醒说,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单位就应按时足额发放。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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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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