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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合同条款违法须补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4:44:57 人浏览

导读:

2011年6月1日,刘某应聘于某广告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策划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250元,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享受国家带薪年假待遇,公司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月10日,刘某发现该公

  【案情回放】2011年6月1日,刘某应聘于某广告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策划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250元,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享受国家带薪年假待遇,公司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月10日,刘某发现该公司存在延时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在与公司负责人就支付加班费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刘某的加班费,并补缴刘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吗?第二、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有效吗?第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何维权途径?

  首先,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享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和权利。

  其次,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约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虽然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在自愿前提下形成的合同内容,但因该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自愿签订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条款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再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者遇有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人保部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可以选择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救济途径。根据津人社局发【2011】80号《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目前劳动者维权的途径,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决。

  综上,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据此,刘某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得到了仲裁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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