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参见: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2002年4月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本标准规定了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
鉴定程序 伤残等级评定 凡被确认为工伤的,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 工伤职工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
一、初次申请鉴定: 1 、提交单位申请 ( 单位不提供的 , 提起仲裁 , 由仲裁调查并委托 ); 2 、提交个人申请; 3 、伤病职工身份证 ( 复印件 )
1、此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此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
一、申报时间 申报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有疑议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见注一)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心功不良合并有严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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