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伤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及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及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11:57:32 人浏览

导读: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