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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内临时工如何转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21:17:48 人浏览

导读:

问:我1992年9月参加工作,当时是计划外临时工,1994年12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批准成了计划内临时工,至今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长达13年之久。有人说,计划内临时工,在劳动转制时,应当转为合同制职工,享受合同制职工的待遇。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解答国务院19

 

  问:

  我1992年9月参加工作,当时是“计划外临时工”,1994年12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批准成了“计划内临时工”,至今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长达13年之久。有人说,计划内临时工,在劳动“转制”时,应当转为“合同制职工”,享受合同制职工的待遇。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解答

  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一章第二条的确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由于1995年开始施行《劳动法》已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现已废止,但上述的原则并没有改变。

  另外,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的答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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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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