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导读:
他们能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徐学干
[案由]印某1984年参加工作进市粮食局A分局,在下属粮站从事营业员工作。96年1月23日与A粮食分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96年底印某调至B粮站。97年3月,B粮站因人多岗位少,站长张某让印自谋出路,并答应在五年之内“两不找”,粮站为其缴纳公积金和养老保险。98年元月20日,市粮食局批准成立C公司,同时划拨B粮站等22家粮站(店)归C公司管理,但C公司未办理变更或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4月9日,印某在查询社会保险时发现企业已于2000年3月停缴,遂去“C”人事部询问,被告知其与A粮食分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00年1月24日被解除,档案关系已转至劳务市场。2001年6月12日,印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1、撤销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2、补缴2000年3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
[审理]经审理查明,印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C公司成立后未与所划拨的粮站员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11月14日,C公司邮寄通知给印某称,你划入C公司后,长期未来公司上班。望你接通知后,本月底前到公司,逾期不到,后果自负。当月底,印某收到该通知并前往C公司,C公司让印某于次月5日到马府街粮站上班,印某以孩子小、家住A区为由,提出在A区范围内安排工作,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1999年12月8日,C公司再次邮寄通知给印某称,你转入C公司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安排工作后不到岗,经领导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00年元月24日,C公司作出解除印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未将决定送达印本人。2001年4月印某在查询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时,发现其养老保险已于2000年3月停缴。次日印某到C公司人事部询问,人事部告知其与A粮食分局签订的无因定期劳动合同已于2000年元月24日被解除。印某当时提出异议未签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001年5月22日印某到C公司人事部签收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领取了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
[裁决]经调解无效,仲委会作出如下裁决:
1、撤销C公司解除印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2、C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印某2000年3月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印某承担。本案仲裁费由C公司承担。
[分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签订,同样也必须依法解除。只有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才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为职工管理人或使用人的企业是无权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虽然印某所在企业及其职工由政府划拨C公司管理,但企业改制后,由于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随之变化,C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手续。否则,C公司无权解除印某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A粮食分局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故仲裁委员会撤销C公司解除印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
这是一起企业改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引起的案件,在当前企业改制中,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一定要理顺,老企业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新企业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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