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是除名吗
导读:
在公司内部,经常会有人事变动,虽然离职是常有的事,大家也觉得稀松平常,不过有时也会出现一些麻烦事,员工如果违反规定,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可以做出相关的处罚,有时甚至是除名,有人问解除劳动关系是除名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是。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适用的情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除名的适用情形是因为职工经常没有正当的理由旷工,经过领导人员的批评教育后没有起到任何效果,达到了公司规定的旷工可以被除名的天数,比如有些公司规定的连续旷工三天就会除名,而且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情形就比较多了。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两者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1、除名的适用情形
除名: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2、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5)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当中是包括除名的,按照现在对除名的理解,其实就是公司单方面的把职工给辞退、开除了的,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还包括双方的协商,劳动者单方面的提出,但除名行使的主体一般都是公司。而且,只能是在职工犯了重大过错以后才允许除名的。
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的单方面过错:
(1)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侍奉二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诈: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刑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
1、要获取员工做出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充分证据。
2、企业规章制度的订立程序要合法,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规章制度跟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制度的规定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是除名吗”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关系当然不是除名,两者适用的情形有很大的差别,解除劳动关系有很多情形需要区别对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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