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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容乐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01:41:00 人浏览

导读:

记者从金华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了解到,截至2003年,金华市职工总数709355人,其中女职工数316392人,达到了45%的比例。总工会女职委副主任景虹告诉记者,为了了解和掌握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情况,市总工会女职委曾于2002年在全市100多家不同所有制企业中

  记者从金华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了解到,截至2003年,金华市职工总数709355人,其中女职工数316392人,达到了45%的比例。总工会女职委副主任景虹告诉记者,为了了解和掌握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情况,市总工会女职委曾于2002年在全市100多家不同所有制企业中进行问卷调查(其中非公有制企业40家),并在部分县、市召开了座谈会。从座谈和调查的情况看,公有制企业、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基本能够按照《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执行,而非公有制企业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我市范围内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

  对劳动法规知之甚少

  受调查的私企业主及女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多数业主和女职工没有系统学习过《劳动法》,即使知道有《劳动法》,对内容条文也是不知其详,对《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当遇到女职工关于“四期”保护问题时,业主只是凭借自己的感觉来处理。而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本人往往并没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更不用说运用法规条文与业主据理力争。

  企业超时加班现象严重

  在被调查的4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有24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如纺织行业有普遍延长工作时间现象,有的则干脆没有休息日;有些企业为赶工期,经常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有时工作时间长达14~16小时;有的企业竟然规定:“公司需要安排人员在休息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由于企业普遍实行计件工资,对于超过法定工时的报酬,均以按件计酬为借口而逃避超时加班应增发的劳动报酬,仅有少数企业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发给双倍的工资或给予补休,法定休息日普遍不发工资。

  “四期”待遇得不到落实

  在被调查的4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有11家企业怀孕的女职工不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实施产前检查的,检查费用不能全报的占50%;有4家企业没有做到对怀孕女职工调离有毒有害或禁忌从事的工种;有7家企业没有做到怀孕女工不加班加点,不从事夜班;18家企业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在90天以下,占45%,产假工资全发的只占37.5%,还有45%的企业产假工资一分不发;有27.5%的企业哺乳女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哺乳时间,还有30%的企业安排哺乳女工加班加点,从事夜班工作。[page]

  未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费用报销难

  许多企业主为了减少开支,以谋取更大的利益,不愿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而近年来,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生育保险的宣传、措施、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大,致使业主认为参不参加生育保险无所谓,而作为职工,对此又无能为力。因此,我市私营企业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比例非常低,这也导致了私营企业女职工生育所产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物费等费用无着落。女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引产术等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得不到报销。在被调查的40家非公有制企业中,女工生育费用报50%以下的,占22.5%,全部不报的占50%,因此加重了女职工生育给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

  力度不大,措施不力

  在被调查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合同签订的只有14家,仅占43.8%,还有29%的女职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权利内容写进集体合同的只有18家,还有8家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建立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只有19家,占47.5%,有26家企业下岗女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线标准。

  记者还从市总工会女职委了解到,在最近由金华市劳动局、工商局、公安局和总工会四个部门组成的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状况调查中,特别对21家非公企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做了关注,发现女职工“四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期间得不到保护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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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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