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一定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导读:
定作人一定享有任意解除权吗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调试某特种设备,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后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寻找单位安装,并以依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愿意按照合同金额10%赔偿乙方损失。请问甲方是否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答:合同的立约基础是合同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遵守。虽然《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但该条只是授权性规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行使该项权利,也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此为合同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该项约定表明定作人通过合同约定放弃了解除权的行使,且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项约定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定作人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定作人一定享有任意解除权吗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调试某特种设备,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后甲方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按照合同一般原理,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是,由于承揽合同是一种与人身有密切关联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